(四)坚持法治理念,推动农村法治治理
农村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在农村基层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治理法治化就是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来管理农村基层事务,即农村基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依照法律管理,农民的所有行为依照法律进行,使农村基层的一切需要和可以由法律来调控的活动和工作,都纳入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推进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略是法治化。
正如邓小平曾指出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17](p379),农村治理也不例外,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也应该走法治化之路。目前,依法治国,尤其是农村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农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农民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相当一部分农民群众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了依法治国原则,损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对农村的治理的现代化。
面对两个一百年目标的重任,面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任,面对彻底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艰辛和压力,都需要坚持党的领导。目前,我国有43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共有近9000万名党员活跃在这些组织中。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也是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最基本、最直接、最有效的力量,只有全面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才能牢牢把握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真正把治理法治化落在基层、落在实处。在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最大限度地推动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农村治理法治化的社会主义方向;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发挥党纵览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才能更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投入农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必须提高农村基层治理主体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治理的能力。农村治理的主体包括基层党组织、政府、村民、以及各类社会组织。打铁还需自身硬,基层干部首先要加强自身法治建设,时时处处能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摒除人情的干扰。
以改善和服务民生为载体,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基础。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必须要以改善和服务民生为载体,更好地推动实现农村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向基层延伸,迫切需要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现代化,使基层政府职能和社区治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农村治理现代化需要以法治化是根本出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也在基层。”农村治理理应上升到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高度。“早日啃下这个硬骨头,才能为乡土中国迈向现代化奠定更坚实基础。”[18]
一言以蔽之,推进农村治理现代化,既要善于在继承和借鉴中创新,也要善于在实践中创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坚持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为引导,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充分发挥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实现党的农村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
参考文献:略
作者简介:
邱春林(1974—),男,山东苍山人,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临沂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与教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