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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保护执法改革研究(4)

一是调动农民参与。其一,用法律固定并细化农民的环境权并畅通其行使渠道:保障农民在环保事宜中的决策参与、过程参与和末端参与;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拓展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其二,农业科技下乡并解决农民急需的污染检测及处理设备问题,减少面源污染。其三,建立农民与其他参与主体横向合作关系,为农民参与环保提供组织及舆论支持。

二是大众传媒参与。引导新闻传媒关注农村环境和农民的环境权,构建农村环保的公共舆论空间。可以开设专栏进行环保知识宣传、动态报道农村环境监测和污染指标状况、定期曝光环保执法结果、对本地企业进行动态环保评级等等。法律应明确政府对媒体参与农村环保进行激励:用直接投资或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引导传媒和各类环保组织合作传播;运用法律手段在传媒评价系统中加大农村环境传播的比重等。

三是环保组织参与。承认环保组织的执法监督主体地位,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权利并且鼓励其深入农村吸收农民会员,为农民参与环保提供组织保证。环保法修正案授权中华环保联合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联合会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在不引起滥诉的情形下逐步放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并鼓励其关注农村环境,做农民的代言人。

四是企业参与。引导乡镇污染企业参与构建环保事业主体良性互动机制,逐步将环保转化为经济效益。可借鉴日本的做法,建立环保与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通过大众传媒对企业产品进行动态环保评级,推出商品绿色环境标志制度,鼓励消费者购买更环保的产品,在机制设置上保证同等条件下环保企业比污染企业的经济效益更好。同时,鼓励乡镇企业之间进行监督,利用行业内的巨大压力,逐步形成行业自律机制。

实行三级财政负责制,完善受益者补偿制度。农村环境建设的受益者一般是超越行政区域的,付出不多的外地居民往往比本地居民受益更大,如果坚持实行县级政府环境财务负责制,不考虑受益者补偿和环境建设成本问题,将极大地挫伤基层政府进行农村环境建设的积极性。何况加强农村环保执法的种种努力均需要有强大的财力作支撑,基层政府普遍财政压力大。因此,实行受益者补偿制度,建立以省级财政为主,中央、省、县三级政府共同承担的财政支付责任制理所当然。

健全环保执法问责制及国家赔偿制度。环保执法问责制度应包括对两类主体的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为问责:环保执法机构和环保执法协助义务主体。问责机制要明确追责程序的启动主体、不做为行为认定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同时还应包含以下配套机制或制度:一是环境执法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将环境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行政程序以及对违法行政的举报方式向公众公开。二是内部自我约束和制衡机制,环保系统内部以及各机构内部相互监督评估,定期考核,建立约束制衡机制。三是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普遍薄弱、法律知识欠缺,当环境行政主体的不做为乃至违法行为对农民群体性环境权益造成侵害,应当允许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资质的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当环境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受害主体之后,有权向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作者单位:湖北工程学院;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课题“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与执法完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q130)

【注释】

①“2011年环境统计年报综述”,http://zls.mep.gov.cn/hjtj/nb/2011nb/201303/t20130327_249980.htm,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3年3月27日。

②李佐军,盛三化:“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保护:隐忧与应对”,《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第72页。

③“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10年)”,http://zls.mep.gov.cn/hjtj/qghjtjgb/201201/t20120118_222703.htm,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2年1月18日。

④“环保部长:不少农村‘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京华时报》,2013年7月10日。

⑤贺思源:“论我国环境执法机构的重构”,《学术界》,2007年第1期,第198页。

⑥焦必方,翟孝强:“日本‘干净’的农村现代化得益于何”,《环境保护》,2010年第15期,第17页。

⑦汪劲:“中国环境法治失灵的因素分析—析执政因素对我国环境法治的影响”,《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7页。

⑧曾小溪,曾福生:“农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28页。

责编/顾智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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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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