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失误纠错机制亟待完善
一个完整的决策链条包括调查研究、提出方案、作出决策、执行决策、决策反馈与决策修正等环节。如果决策出现了失误,还可以通过决策反馈和决策修正来加以弥补,从而使决策趋于正确,并把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因此,在科学决策中,建立以决策反馈与决策修正为重点的纠错机制至关重要。目前我们在决策中出现失误较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决策失误的纠错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造成的。
决策是否失误的判定困难。要启动决策纠错机制,首先就要判定决策是否是错的,或者部分是错的,那么判断的依据是什么,是依据决策实施的结果来判定还是依据是否存在违反决策程序的情形来判定?如果只是依据决策的结果,那么还有一个结果的实效显现问题,有的决策从现实看效果不佳,存在失误,但是长远看又是具有前瞻性的,是有远见的正确决策。比如,有的城市着眼于未来二十年乃至五十年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必然超越了现实的认识和接受水平,许多人会认为是浪费,是劳民伤财,但是事后证明是正确的,发挥了很好的效果,对此就不应该简单判定是正确还是错误。同样,违反决策程序当然会使出现失误的概率会加大,但是如果一刀切地贴上决策失误的标签,也会把许多精英型领导的聪明才智无情抹杀。显然,我们应该把两者结合起来,辩证科学地给决策定性,有时甚至要留出足够的时间让历史作出最后的判断,这无疑会使当下的决策失误与纠错机制变得难以正常运转。
决策反馈机制不够畅通。决策反馈是指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的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同时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建立反馈机制是科学决策的重要内容,各级决策者都应健全决策跟踪和反馈机制,在一项决策作出后,及时主动地对其实施过程进行全方位跟踪检查和信息反馈,以便及时发现失误,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一般情况下,决策反馈是通过上报总结、基层调研、社会舆论、群众上访等环节实现的,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决策者居高临下、听好话多、听坏话少的局面,使决策反馈不畅。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后,决策者听取民众对决策的反馈意见又多了一个便捷的渠道,这对于提高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有积极作用,但是其代表性不足、易偏激也是致命的缺陷。总体上,决策反馈的渠道还需要进一步拓宽,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
赔偿困难制约纠错机制建设。鉴于决策失误给相对人造成了多方面的危害,为了弥补伤害、减轻痛苦,我国2010年出台了《国家赔偿法》,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是,总体来说,《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范围的规定较窄,仅强调,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如发生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而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赔偿并未纳入其中,这就使得决策失误赔偿陷入有法无据的状态,只能由决策失误的受害人与决策者进行谈判来确定。由于赔偿数额往往差距极大,难以达成一致,因此造成了大量的群体事件和群众上访。有时一方妥协的结果又会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由于决策的主客体双方都预见到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非常困难,因此赔偿环节成了持久战,也使纠错机制无法正常运转。
决策失误纠错制度有待建立。目前,建立决策失误纠错制度仍处于倡导和探索的阶段,倡导建立这一制度的部门往往在建立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的要求与规范中作出一般性的规定,还缺乏具体的思路和制度化的规范。要有效纠正错误决策,减少决策失误,就必须进一步明确谁提出纠错、谁实施纠错、依何程序纠错、如何监督纠错等问题,这些问题不明确,纠错机制便难以建立和完善。《鹤峰县司法局决策失误纠错机制》根据本单位的情况提出了建设的思路,具有一定启发意义。他们的特色在于,一是提出建立防范纠错机制的三项制度,即诫勉提醒、诫勉督导、诫勉纠错,并明确其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防范纠错对象,规定这些对象由纪检组根据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提出,并视其情节轻重程度、错误性质确定实施防范纠错的种类,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报送审核批准;三是提出防范纠错的实施程序,包括提请批准、制定方案、防范纠错告知、防范纠错实施、监督整改、防范纠错解除六个环节。虽然效果还无从考证,但我们期待着有更多的制度化探索为这一机制的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决策失误频繁、责任追究主体不够主动、责任难以认定等问题,阻碍了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的顺利构建。但是,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是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解决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的制度选择,一方面要注重在实践中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使其科学规范有效,另一方面要强化制度的执行,确保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落到实处。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保持党的纯洁性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AZD024)
【注释】
①李慎波:“‘拍脑袋项目’造成危害触目惊心—政协委员问责决策失误”,《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年10月13日。
②王珊珊:“厦门将建行政决策纠错制度,决策失误政府‘埋单’”,《福建日报》,2012年6月6日。
③赵晶,谭琪正:“长沙将建立建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潇湘晨报》,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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