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失误多发从源头上制约问责与纠错机制建设
决策失误是问责与纠错机制建设的原点,没有决策失误也就没有问责与纠错机制的启动。事实上,屡屡出现的决策失误以及问责难、纠错难表明,这一机制建设面临的最大现实困难仍是难以避免和遏制的决策失误。
决策失误反映了问责与纠错机制的不健全。决策失误源于决策不科学,即决策主体未按照决策的内在规律进行决策,而是受到了许多主观或客观因素的限制或左右。人们对目前存在的决策不科学现象原因作了多样化的分析。比如,有的学者将其归纳为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决策方案缺乏科学性,主要表现为缺乏客观性、预见性、可行性。二是决策形式缺乏科学性,主要表现为经验决策、关门决策、私利决策、风向决策、短期决策、迟疑决策、随意决策仍大行其道。三是决策主体的思想方法缺乏科学性,主要表现为决策中存在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凝固性。四是决策体制缺乏科学性,主要表现为决策体系不完善,功能不全;决策程序不科学,随意性大;决策体制不健全,民主化得不到保证。但是,决策不科学反映了决策主体、决策方法、决策方案、决策体制、决策程序等多方面的漏洞,其中必然包括问责与纠错机制方面的不足。如果问责与纠错机制健全完善,就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决策失误的发生,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可以从决策失误中寻找问责与纠错机制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决策失误频繁发生会使问责与纠错机制不胜其扰、难以应对。决策失误的问责与纠错都有特定的程序,比如出现失误后要进行评估、界定、理赔、惩处等,而每一个环节都要涉及大量部门和民众。实际上,失误的问责与纠错比决策本身还要复杂,因此,如果决策失误频繁发生,一个地方的行政资源必然会被大量占用,相关人员的智力精力会被大量消耗,问责与纠错会变得难以为继,机制运行也会举步维艰。事实证明,一个地方一旦出现明显的决策失误,就必须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应对和纠错,许多正常的工作机制都会受到影响。虽然决策失误会暴露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存在的问题,使这一机制经受锻炼和考验,增强运行的顺畅性,但是,决策失误无遗会给问责与纠错机制带来极大的压力,占用较多的决策资源,放大社会对决策者的不信任,影响决策的实施和最终的效果,使问责与纠错机制难以承受,尤其在信息化时代其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大。减少决策失误是构建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的首要课题。
决策失误频繁发生会恶化问责与纠错机制运行的社会环境。任何体制机制的运行都需要良好社会环境的支持,问责与纠错机制也不例外,如果决策公开、科学、公正,执行顺畅,决策效果使人民群众感到满意,那么即使出现失误,人们也会表现出关心、宽容和理解,并乐于为完善决策而献计献策;相反,如果决策失误不断发生,人民的利益屡屡受到损害,而诉求又不能得到及时满足,那么就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决策者的认同,影响决策部门的公信力,决策的实施也就会面临更大的困难,失误也难以得到及时纠正。一旦社会环境恶化,决策失误与问责、纠错就会走向恶性循环,要转入正轨必然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因此借助改革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抓紧构建问责与纠错机制,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是实现行政与社会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步骤。
总之,要构建科学的问责与纠错机制,必须首先着眼于决策机制建设,通过完善决策制度、体制,提高决策能力,扩大群众参与,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这对于问责与纠错机制建设无疑具有根本意义。
决策失误责任追究面临诸多困难
出现决策失误必须追究决策人的责任,这是现代管理的基本理念,是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必然要求。但是,在现有的体制下,往往要面临决策失误责任难以追究的尴尬。这主要体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主体主动性不够突出。在决策失误与责任追究的相互关系中,因决策失误而受害的一方应该处于主动和强势地位,主动提出责任追究的诉求,并动员各种力量组织实施,但是事实不尽如此。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主体包括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其追究的对象是出现决策失误的机关和领导。也就是说,任何决策失误,其他权力机关及相关受害各方都有权要求失误的决策者改正决策、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处理相关责任人。但是,由于党政机关同时是决策者,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发挥作用的方式还相对有限,法律对公民个人的权利保护也不够有力,因此当出现决策失误时,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和作为决策者的政府机关相抗衡,致使对决策失误者的责任追究往往难以付诸实施。
我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虽然增速很快,但是“民告官”仍然难度很大,致使一些地方的群众仍不得不以上访等集体行为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近年来各地群体事件的不断发生也表明,群众作为决策失误的受害者和责任追究主体时常无计可施。因此,要强化责任追究主体的作用,尤其要发挥代表大会和上级机构等具有强势地位的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等,加强对同级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决策监督;通过健全和落实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加强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的决策监督;通过改革和完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决策监督,根据决策失误导致损失程度和应负责任大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