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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源上减少决策失误(3)

决策机制科学化与民主化

决策失误的责任往往难以认定。这里面往往又存在多种情形。首先,集体决策体制造成决策中的个人责任难以界定。决策失误的责任只有追究到特定的个人才有意义,否则集体负责就等于无人负责。但是在集体领导体制下,决策是集体作出的决定,在一人一票的表决中如何确定个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责任就非常困难。如果出现决策失误,哪些是体制的责任,哪些是集体的责任,哪些是个人的责任,很容易纠缠不清,许多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正是在集体决策的托词中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以无人负责收场。因此,决策中的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必须和特定的个人挂起钩来,如果个人无责就没有意义。同样,严重的决策失误如果只对主要领导进行轻微处罚也难以起到警示效果。

其次,决策失误和执行失责在责任追究中难以区分。决策和执行是一个完整决策行为的两个基本环节,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决策正确无疑会使执行比较顺畅,执行顺畅也会在很大程度上证明决策的正确性。但是,必须看到,有时正确的决策未必得到认真彻底执行,而错误的决策执行得越彻底,其产生的危害就越大。从执行的角度看,政策的可操作性在某种程度上会反映出决策的正确与否,但决策是否符合执行者和执行对象的利益需求往往是决定决策执行的关键因素。因此,面对复杂的执行环节,决策的正确与否往往变得难以判定,决策者的责任与执行者的责任难以分清,一旦双方争执不下、推诿扯皮,责任认定就非常困难。

再次,决策者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对这一问题的界定比较困难,且裁量空间过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面对出现的决策失误,要依法依规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包括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以使决策失误者直面所导致的经济、政治、社会、道德等方面的不良后果,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行政、经济和道义等责任。但是,在这些责任中,有些却难以准确界定。比如,政治责任应该如何衡量?失误造成的不良政治影响通过问责是否可以得到部分弥补?行政责任是否仅仅进行行政处罚即可?经济责任过大个人无力承担又该如何?各种责任之间应该如何平衡、搭配?同样,对于集体决策而言,出现失误时决策集体中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一般领导的责任又该如何分配?对于这些问题绝不是简单的“谁决策,谁负责”所能解决的,必须建立专门的委员会以民主、公开、法治的方式加以裁定,对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诉诸法律。当然其他情形还有很多,但无一例外地都使决策失误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更加困难和复杂。

追究决策责任的难度尤为突出。尽管相关法律和行政规定对决策失误责任人应该受到何种处罚有较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在责任认定方面的影响因素较多,讨价还价情况普遍存在,责任追究难以动真格。再加上决策失误者往往是领导干部,甚至是主要领导干部,曾经取得过良好政绩,有这样那样的关系,得到部分人的认可,因此责任追究往往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有的以政治责任、领导责任代替经济责任、刑事责任,对个人政治生命影响甚微;有的只是调离原来岗位,改为平调异地任职;有的虽然撤职查办,但经过一段时间仍东山再起;也有的虽然不得不身陷囹圄,但也是尽量从轻发落。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表明责任追究之难。长此以往,责任追究就会弱化,其约束警示功能就会丧失,最终决策失误也会难以遏制。

当然,要解决这些困难,最根本的是要完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尤其要完善其中的决策失误行政处分制、决策失误赔偿制、决策失误辞职制、决策失误法律追究制等追究决策失误责任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上级行政或党务部门对下级的追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官员的追究、各级党代表大会对党委系统官员的追究、司法机关对决策机关及其决策者的追究等制度规范,并且保障公众在这个过程中的知情权,尤其是要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成为追究的主体,从而真正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目标。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做法,加紧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决策责任制度,消除由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等引起的决策失误,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决策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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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标签: 根源   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