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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源上减少决策失误

决策机制科学化与民主化

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的建构尚处在初级阶段。应通过强化外在约束来增加和提升决策科学性和民主化的内在动力,对决策者起到心理警戒和行为矫正作用,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并使决策失误及时得到纠正,避免损失的扩大和无可挽回后果的发生。这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决策是领导活动的核心,也是领导机构和领导者必须履行的职责。尽管决策者都怀有美好的愿望,努力实现决策的科学、公正、无误、及时,但是限于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决策总免不了出现偏差甚至失误,给决策者的事业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决策的问责与纠错机制变得尤为重要,它可以通过强化外在约束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增加民主化的内在动力,对决策者起到心理警戒和行为矫正作用,从而既有效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的发生,又使决策出现失误时能够及时得到纠正,避免损失扩大,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这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强化领导责任、减少决策失误、及时纠正错误决策和挽回损失,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实际情况看,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的构建正在得到日益广泛的关注。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明确提出,要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十八大报告进一步规范表述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2009年,中办、国办还出台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不仅是中央层面认识日益清楚,思路更加统一,在地方工作中,一些地方已经或正在尝试建立决策问责与纠错的相关制度,比如,新疆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政府办公室在2007年12月1日公布了《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该文件还规定,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五、给予行政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2005年11月19日,重庆市政府率先在全国出台了重大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该规定从2006年起正式实行。《规定》从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决策质量着眼,从准备、决策、执行三个方面入手,规范了“谁来决策、决策什么、怎样决策、决策后果”四大基本环节,建立了决策议决、决策公开、决策评审、决策听证、决策反馈、决策评估、决策追责等七项决策制度。同时还设立了决策责任、承办责任、执行责任、专家责任及其他责任等五大法律责任,形成了政府重大政务事项决策机制的基本框架。①厦门市政府发布的《2012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将建立健全八项行政决策法治化机制,其中包括建立决策“纠错”机制;决策失误引发重大问题,将果断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②2013年2月27日,长沙市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有效避免“有人决策、无人负责”现象的发生。③尽管已有诸多地方开始实施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但此制度尚未在全国得到普及,即便已有相关规定的地区,问责、纠错程序也没有得到标准化。可以说,这一制度的建立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决策失误问责难仍是一个较普遍的现象。其困难和障碍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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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标签: 根源   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