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的经验借鉴
此外,我国决策理论体系的创立和发展,以及责任问责与纠错机制的完善,也需要借鉴、吸取世界各国决策研究的先进成果。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我国决策研究与世界各国的研究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才能使得我国决策研究具有现代科学的性质。因此,在当前我国建立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与责任型政府的背景下,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地区的社会治理经验,对于建立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有着重要的政治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了保证社会的有效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西方发达国家不仅提出了成熟的决策责任理论体系,而且还将其广泛地应用到了公共管理的实践当中,逐渐形成了健全有效的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这既为我们建立与完善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我们在这方面的积极探索与实践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管理实践中建立的有效、科学的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主要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建立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决策问责与纠错制度确立下来,确认和细化公共管理机构和决策者的责任内容;第二,构建了一个立体的决策问责与纠错体系。虽然西方各国的问责与纠错方式并不完全一样,但基本都是从议会、选民、司法、社会力量等几个方面来进行问责,从而形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决策问责与纠错体系;第三,明确了决策问责与纠错的范围。在西方国家,决策者不仅要对重大决策的失误承担责任,而且也要对影响政府运行或损害政府形象等行为产生的问题承担责任,这既包括了违法行为也包括了不当行为,可见西方国家在决策问责与纠错的范围规定既明确又广泛;第四,设立独立的决策问责与纠错惩戒部门,从组织上有效保障决策问责与纠错制度的实施,如日本的纪律委员会等;第五,决策问责与纠错有着严格而规范的程序,例如德国的决策问责与纠错程序虽然有正式与非正式程序之分,但都非常规范,既包括申请、决定和调查,也包括法院审理与救济。
在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虽然每个西方发达国家在具体内容和形式上有所不同,具有很大的差异,但在特定的管理思想和共同的政治体制下,其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又有以下几个共同点:
第一,公共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建立在分权与制衡的体制下。在西方发达国家特殊的政治体制下,分权与制衡的组织原则直接决定了决策问责与纠错的方式及手段。在美、英等普遍采用代议制的“民主国家”,要求在社会管理中坚持立法、司法与行政相互监督并相互制约的原则,使得公共管理部门无论是针对议会的执行性决策,还是在自身范围内制定的一些决策,都要受到立法与司法的监督和追责,如议会可以采取质询、弹劾等方式,司法部门可以用法律诉讼等方式直接追究公共决策失误的政治、法律责任。
第二,对公共决策的权利性制约。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与法治运行机制下,重大的公共决策行为都要对选民负责,这就使得公民权利可以有效制约政府的决策权,从而加大了政府公共决策有效性的压力和追究决策失误的责任。
第三,实现公共决策问责与纠错的规范化、法律化。西方发达国家具有优良的法治理念与传统,非常注重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一般在宪法或主要法律中都详细列有关于公共决策问责与纠错的条款,将公共管理中的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也就是说,决策问责与纠错的执行和实现,都必须要纳入到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以保证公共决策问责与纠错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面对21世纪的发展机遇和严峻的挑战,在积极寻求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创新中,我国政府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进一步实现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以及完善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的重要性。我国正逐步形成一种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公共决策机制,为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实现社会公平,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决策理论体系而努力奋斗。
【注释】
①黄维民:“论公共政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②兰新明:“浅论对决策失误实施问责的必要性”,《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2010年第2期。
责编/董惠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