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的正确与否,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兴衰与事业的成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古人云:“一言兴邦,一言丧邦”,这里的“一言”,指的就是重大决策,其正确与否,关系到一个民族与国家的兴衰,社会事业的成功与失败,这方面的例子枚不胜举。例如我国的农村政策由提倡“一大二公”转变为“联产承包”,就彻底地改变了八亿农民的命运,促成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兴起。特别是邓小平同志所倡导的改革开放政策,使我国在1980年前后30多年社会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巨大的差异性。历史经验给予人们这样一个启示:一旦做出重大的错误决策,即使意识到了,往往也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够从根本上将它纠正过来,社会发展成本是巨大的。例如,我国早期的人口政策,由于错误地批判了马寅初,导致人口多增加了几个亿,不仅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民群众生活的改善极为缓慢,还带来了无数的深层次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无数的事实深刻地说明,重大的决策是否正确,左右着一个国家与民族的兴衰,事业发展的成功与失败。从政府的主观愿望来说,都希望自己所制定的决策是正确的、有效的、科学的。但是由于政府各级行政机构在决策过程中缺乏科学化与民主化,对决策问题的分析,也往往局限于以往的一些经验,缺乏系统的科学方法作为指导,更缺乏理论性的、系统化的全面总结,特别是缺乏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的有效保障,使得决策结果和事实不尽如人愿,导致决策失误频发。而这些失误则引发了社会管理效益低下,经济损失严重与资源浪费等问题,这不仅使得我国错失了许多历史发展机遇,而且还给社会管理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增加了社会发展的成本,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目前,我国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估算,由于决策失误形成的全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达1万亿元。据世界银行相关资料的统计,我国从“七五”到“九五”期间,投资决策失误率在 30%左右,资金浪费及经济损失大约在4000亿至5000亿元。特别是一些违规项目和重复建设项目,占用了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由于管理审批不严,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对环境和资源所造成的巨大破坏难以弥补。②
重大的公共决策失误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亚于严重的贪污与腐败。重大公共决策失误所带来的损失,远不能简单的用金钱来衡量,因为各级政府重大公共决策失误所造成的损失,不仅严重侵蚀和破坏了政府公共管理形象,造成政府公信力与信誉度极大下降与社会管理失灵,而且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愤慨,形成了一种紧张的干群关系,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干部队伍自身的建设,严重危及到了社会的稳定。因此,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构建庞大的社会监督体系对公共权力运行的严格制约,是公共决策处于正确运行状态的最后防线。
我国政府部门的公共政策决策模式
长期以来,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我国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普遍用的是权力模式和分割式的权威主义。从我国公共决策的发展实践来看,决策的整个过程实际上是以党为主、立法与行政机构积极参与的三位一体的运作模式。这种三位一体的决策运作模式,实际上是一种“议行和一”体制的决策系统,也被称为以党为中心的整体决策模式。在这种决策运作过程中,党、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这三者的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分与和,通常又是以需要决策问题的重要性程度来确定的,所以在一些非主要、非重要的社会问题上,实行的是自主的决策程序。一旦涉及到特别重大的公共决策事项,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还要通过政协等政治机构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进行全面的协商,最终根据宪法交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然后再提交各级政府贯彻执行。
中央政府部门在决策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所运用的是分割式集权决策模式。这种分割式集权决策模式的运行过程是:首先中央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文件草案,然后与相关的职能部门沟通协商达成某种共识,最后根据决策的重要程度和成熟程度,分别提交给人大会议通过颁布,或者提交给政府首长由其统一签发。此外,如何划分政府不同机构之间的决策权限呢?根据中国公共决策的实践来看,政府不同机构决策权的划分一般遵循以下两个原则:第一,如果法律或法规对不同机构的权限做出详细而具体划分的,应自觉遵从这些规定的划分。各机构可在其事权的范围内,对有关事项做出决策规定;第二,如果法律或法规没有对各级政府机构的事权做出明确的划分,则对于经过批准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级政府机构都有权决策。通常的做法是,上级机关没有决策的,下级机关可以先决策;上级机关决策不明确的,下级机关可以予以明确。下级机关决策后,如果上级机关又做出新的决策,必须坚决服从上级机关的决策,不得与上级机关的决策相抵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