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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份增开“人代会”形式各异 亟须法律规范(3)

多省份增开“人代会”形式各异,亟须法律规范

近年来,很多省份都在探索增开人代会的形式。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形式各异。有的地方以常委会扩大会议形式召开,有的虽然被称为“小人代会”,但是会议不列入人代会序列。

比如上海,从1990年开始,上海市和一些区、县人大常委会就开始探索常委会扩大会议的形式,在每年的人代会闭会后半年左右,举行一次人大常委会扩大会议,会议邀请全体上海市人大代表和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会议组织代表评议政府半年工作等,并把代表评议与常委会审议结合起来。这一举措,对推动政府下半年工作起到积极作用。直到今天,上海仍在沿用人大常委会扩大会议的做法。有媒体评价称,这种形式为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走出了一条新路。

重庆市南岸区人大常委会从2005年开始,每年7月中旬前后,都会召开一次“小人代会”。每到这时,南岸区“一府两院”和经开区管委会都要向南岸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区人大代表报告半年工作情况,接受人大监督,并听取代表们的审议意见。由于参会人员的结构、规模与法定的人民代表大会相近,故被称作“小人代会”。但是会议不列入人代会序列。

据了解,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基本按照一年举行一次人代会制定的,对于增开的人代会到底以什么形式举行、安排哪些内容,法律没有规定。

8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经调整后再次公布。其中,“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在增加的立法项目中。看来,根据实践需要修改地方组织法,已经势在必行了。法律的修改能否解决增开人代会的法律瓶颈,也值得期待。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51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谢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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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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