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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杰:切实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2)

第五,建设什么样的治理体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这个治理体系,有很多长处和优越性,但也有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改革和完善。从根本上来说,我们要实行的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治理体系,是要在这个方向之下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第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世界潮流普遍要求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所以,我们今天提出国家治理问题,既是要健全和完善我们的治理体系,更是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那么,到底什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到底表现在哪里?它们有哪些标准、哪些要求?这还需要深入研究。我认为,大致上,应该包括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高效化这样几个基本的要求。它们共同作用所要达到的目标,应该是指整个国家和社会处于既充满活力又比较和谐的状态。总体上,是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当然,如同现代化本身一样,国家治理现代化也是一个过程,它永远不会停留在一个静止的状态下。所以它也就需要我们持续不断地努力。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制度与治理及治理体系的关系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无论是推进改革深化,还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都要科学认识和正确把握这两个目标之间的关系。

第一,制度与治理的关系问题。两者有联系,也有区别。仔细比较,可不可以说:制度是相对固化的,而治理是相对活化的;制度侧重于规范本身,而治理侧重于进行管理;制度侧重于文本载明的约束,而治理侧重于人的主体性活动;制度一般是治理的基础,而治理可能会依赖制度进行,但也有可能不按制度办事而靠主观意志行事;制度的优势要转化为治理的效能,而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也应该建立科学的制度之上;制度是否科学、合理,要由治理的成效来展示和检验,而治理的成效,首先与制度有关,也可能与人的主体性活动有关。

第二,制度与治理体系的关系问题。现在很多人把治理体系当成治理的集合体。这有一定道理。但治理体系恐怕也不能与制度或制度体系直接划等号。制度是治理体系的主要内容,治理体系应该包括制度在内。现代国家,如果没有制度,就谈不上治理,也谈不上治理体系。但治理体系又不是仅仅限于制度,它应该还包括政党、团体、政权机构等治理主体,包括道德、观念、权威等软性规范,包括治理制度赖以运行的保障条件,等等。所以,在一定意义上,治理体系的外延应该比制度更大。

第三,任何制度的长短优劣,归根结底都要看治理的效果。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除了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命题外,还从多个角度触及到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国际经济治理、社会治理、社区治理、法人治理、环境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等问题。光“治理”这个概念就出现了24次。这表明我们已经更加注意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效果来衡量、改进和完善我们的制度。我们今天努力改进我们的制度,不能空洞地用几条抽象的标准,归根到底,应该看治理的成效。

第四,治理效果的好坏,根本上还是取决于制度是否科学和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经认识并始终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个认识来之不易,不能随随便便就忘记了。邓小平同志设想,到2021年建党一百周年的时候,要争取使我们的制度比较成熟和定型。这个目标看来相当紧迫。因此,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第一句话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完整理解和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是两句话组成的一个整体。所以,我们要继续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同时又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真正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效能。切不可在强调国家治理的同时忽略了最重要、最基础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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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