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官员复出”常态化对行政问责结果的破坏
行政问责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对事件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政府官员经过问责程序而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并通过此种方式警戒和督促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尽职奉公、克己尽责。所以说,问责结果的内容、效果是检验和评判行政问责工作是否适当和切实有效的标准。倘若仅有快速的问责启动、推进顺利的问责程序,却缺乏有力长效的问责结果,则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终将成为流于“面子工程”。一项制度是否能够执行要看其执行过程是否顺利,而一项制度是否真正有效,就要看其效果是否得到民众的认可和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通过对近十年间我国典型社会安全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梳理我们发现,许多在事件发生后因行政问责而去职的“问题官员”,在较短时期内就改换门庭重新任职了,甚至个别官员出现了“反复复出”的情况。如因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而辞职的原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谢振华,2006年复出后出任了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在2010年三鹿奶粉事件中被免职的原石家庄市长冀纯堂在2011年10月就又以河北省工信厅副厅长的身份视察工作;被免职降级的原石家庄副市长张发旺又复出担任了石家庄市政协副主席,行政级别未降。这还是一些全国性影响比较大的责任事故中问题官员复出的例子,而那些地方性的、影响较小、公众关注较低的公共事件中的问题官员复出就更普遍化。虽然这些问题官员的复出在被媒体报道之后也引起了了人们的激烈讨论和质疑不满,但因缺乏制度化的措施而未能有明显的改善。
实际上,问题官员复出本身并不是不可以或不可行,行政处罚并非一定是法律惩处,被行政降级、免职、撤职的行政官员也并不意味着就永久性地失去了担任公职的资格。倘若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其确实能力适当、条件具备,组织部门是可以视情况委其以新职务。真正使民众不满和问责失效的问题在于,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暗箱化、常态化和非程序化,即什么情况下、什么时间内、对事件负有何种程度责任的官员可以复出任职、复出任职的程序如何、应该担任什么新职务、什么情况下不允许失责官员重新复出,这些问题在以往的被问责官员复出事件上均找不到答案。“问题官员复出”的常态化是对我国当前公共事件的问责结果造成严重损害的现实问题之一。
首先,事件中失责官员得不到有效、长期的行政惩罚,免职、撤职变成了事实上的待职、换职,问责结果的效力被虚化,损害了问责结果的权威性。其次,问责结果在短时间内就被官员复出的事实所推翻,民众在感官上极易将行政问责结果视为“官官相护”的愚民手段,行政问责的公信力将遭到毁灭性打击,问责结果的公开性也将变得毫无意义。再次,问责结果在短时间内即遭实施层面的变更,行政问责对行政机构和官员的威慑力将被严重削弱,行政问责将成为仅具工具性价值的短线操作政治手段,问责结果的长效性也将荡然无存。
“7·23”温州动车事故行政问责工作的基本经验
首先,完善事故调查小组的人员构成,实现问责实施主体人员构成的中立性与专业性。2011年8月10日,国务院召开第一百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对事故调查组的人员进行调整,铁道部官员退出事故调查组,改为聘请铁路运输、通讯、信号、自动化、建筑、安全管理等专业领域的十二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包括两名两院院士、两名全国人大代表、两名全国政协委员。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参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此样调整,使得调查组的人员构成从之前的以“党政官员全面主导型”变为“官员领导协调+技术专家主导型”,极大提高了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中的中立性、独立性。对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铁道部的相关官员退出事故调查组,就在事实上斩断了被问责者与事故中一般责任人员或知情者之间的博弈链,建立了事故调查组技术专家与事故信息提供者之间的博弈关系,随着调查工作的持续进行,相关人员就会越来越倾向于对事故调查组采取合作、配合的态度。
其次,由国务院会议通过事故调查结果的处理意见,保证问责结果的权威性。2011年12月28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汇报。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给予五十四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责成铁道部和铁道部长盛光祖分别向国务院做出深刻检查;责成通号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做出深刻检查;责成国资委对通号集团公司、通号股份公司及下属通号设计院依法进行整顿,重新组建通号设计研究院列控所;对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②国务院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经过国务院会议的审议通过就成为了正式的、文件化的行政处罚命令,各个相关单位必须严格、快速执行,没有任何拖延和回旋的空间,这无疑使得对该事故的行政问责结果具有了极大的行政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