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与对策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提出了新的“两个凡是”:“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以群众利益来确定政府决策权力行使的边界,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落实十八大提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我国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需要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
政府决策应以人为本,尊重私人产权。对“中等收入陷阱”的国际比较研究表明,低收入阶段与中等收入阶段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同。在低收入阶段,政府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温饱问题,政府不仅要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如制定并完善产权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规则,提供教育、医疗等公共产品;还需要进行生产,组织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投资、安排生产和拓展市场范围,提高GDP增长率,增加社会财富,在解决社会成员生存问题的基础上将大部分财富积累起来用于再生产。相比之下,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温饱问题已经解决,部分居民已进入小康阶段,此时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发展问题,政府应退出生产领域,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加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方面的投资,为成员提供一个公平的发展环境,以鼓励民间投资。
以人为本,依据十八大提出的“两个凡是”原则完善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不仅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性要求,同时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公共管理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公共产品缺乏,并且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在行业、区域、城乡之间分配不公,导致各种社会矛盾集中爆发。今后政府应转变服务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价值观,政府制定决策要以满足社会利益为前提和依据,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这要求政府转变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做法,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在决策的价值理念上,政府投资应逐步由注重效率优先,转到更为注重社会公平,保护私人产权,注重自身的责任性和服务性,注重弱势群体的发展,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完善问责体系建设,引入多元问责主体,实现异体问责。首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问责功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审查权、建议权、否决权、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罢免权等,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参与政府决策问责的制度的建设。第一,建立科学的政府决策评估和跟踪反馈体系,通过实地考察、抽样调查、网络投诉等渠道了解政府决策绩效实施效果,同时要正确处理决策的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政府决策绩效评估制度不仅仅是作为给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恶劣影响的决策的责任追究依据,同时作为提高政策效率的日常管理制度,其也是决策问责由事件问责向常态问责发展的基础。第二,完善政府决策程序,消除部门、环节之间权力界限模糊、职责交叉、重叠的现象,真正实现“谁决策,谁负责”。第三,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实施决策问责的程序。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实践决策问责的方式、步骤和时限,详细规定罢免和辞职程序,并将问责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布,避免“暗箱操作”。同时,要及时公布问责进度与问责结果,提高问责的社会公信力。
其次,完善社会问责制度。第一,要加快政务信息公开建设的力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政府应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尤其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实施、干部人事任免、社会捐助等信息要及时发布。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快发展电子政务,推进阳光政府建设力度。第二,要保障新闻媒体的问责权,要制定专门的新闻舆论监督法,保障新闻媒体监督的独立性,使其能够客观公正、不受干扰地行使相关权利。第三,要鼓励全体社会公民参与问责,提高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对于与农民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应鼓励农民参与政府决策问责,避免重复建设。第四,要强化公众意见的约束力,政府各部门应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处理意见,对于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加大对问责对象的惩罚力度,提高决策失误的成本。我国官员腐败案件频发根源在于官员腐败的收益要远高于被发现后的处置成本,因此应加大对问责对象的惩罚力度,一旦被问责,不仅要受到离职、罚款等惩罚,还应该借助各类媒体向社会道歉,接受社会的监督,坚决制止不符合程序的“复出”。同时要建立对上级党政领导部门的问责制度。重大社会事件的出现不仅是决策部门的失误,同时也意味着上级党政领导部门用人机制、工作监督不到位,因此应追究党政领导部门的责任,杜绝用人机制、工作监督方面存在的“机会主义”。另外,不仅要对“事件官员”问责,还要加强对官员日常工作的问责。对领导干部,既要反腐,也要反庸,在领导干部中,经常可见一些平庸无能者占据“国器”,庸官是怎么产生的?“国器”中不能有贪官,也不能有庸官,任用庸官是腐败的另类表现。任用庸官会伤害一大批被排斥在主流体制之外的德才兼备的干部,时间长了会使这些国家的宝贵人才站到党和政府的对立面上。因此应完善决策问责机制,使其成为一项政府官员管理的制度,庸者下、能者上,让“国器”发挥作用真正为社会服务。
进一步完善纠错和责任追究机制。决策纠错机制是对决策失误后的补救性措施,完善决策纠错机制对于防止或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提高政府决策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要健全决策跟踪和反馈机制。政府决策实施后,问责部门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专家评估等方式,及时了解社会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尽可能向社会公开决策评估结果。其次要落实决策纠错方案,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停止执行错误决策,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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