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作用有限。从目前公开的决策问责事件来看,决策问责的主体是上级主管政府部门,属于同体问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政府的权力源自人民,为人民服务,受人民委托管理社会事务。因此无论是上级主管政府部门还是被问责官员,都是政府决策权力的代理者,在权力缺乏制约与监督的情况下,容易发生渎职、贪腐等道德风险问题。尤其是如果决策问责的主体是上级主管政府部门,很难保证被问责官员都会真正受到应有的纪律或法律处罚:首先,恶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已经表明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对被问责官员没有尽到应尽的监督职责;其次,被问责官员往往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其某些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私人关系,因此,上级政府部门及某些官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产生庇护和“暗保”行为,通常通过“拖”的方式减轻对被问责官员的惩罚,甚至有被问责官员通过各种非正式渠道调任其他岗位或者等待一段时间后复出的现象。虽然《暂行规定》要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实际上不少被问责官员却神通广大地“暗度陈仓”、“东山再起”。
据腾讯网统计,自2008年9月因三鹿奶粉事件被问责的原河北省石家庄市党委书记吴显国历经52个月后复出起,至今因问责被免的21名官员几乎100%复出,甚至个别升官,复出时间最快仅用5天,平均不到15个月,问责成为“带薪休假”。这种“带薪休假”与其说成是“反腐、问责”,不如说是鼓励腐败和渎职的“机会主义”倾向,势必造成腐败和渎职的蔓延。因此现行的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很难对政府官员决策权力起到警示与约束作用,同时也难以取信于民,这将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老百姓变成“老不信”。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2010年我国已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国际社会经验表明,大多数国家在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会爆发各种社会问题,甚至引发动乱,如拉丁美洲国家,经济停滞不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亚洲四小龙顺利步入高收入阶段。发达国家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经验是能够及时转变政府服务理念,采取各种措施,如韩国的新农村建设、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等,有效地缩小了居民收入差距,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当前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拉大很容易诱发各种社会矛盾,迫切要求政府职能由经济发展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型,专注于“创建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公平正义”。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比,实现政府职能转型是一项更为艰苦的探索过程,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调整,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完善的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可以减少改革的成本,提高决策效率,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型提供制度保障,为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有助于我国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国家理论对于认识国家决策权力的性质有很大的启发。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国家一方面是某一集团或阶级利益的代表,可以通过国家“暴力”界定产权结构,确立竞争与合作的规则,实现统治者租金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在产权框架下降低交易费用,实现社会总产出最大,增加国家税收。但政府的寻租行为往往会导致无效率的制度,损害社会总福利水平,即著名的“诺思悖论”—“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有很多麻烦”。从根源上来说,正是政府部门很多时候存在的寻租动机,才使得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成为了必须构建的一套制度安排。一般来说,基于政府寻租的动机和行为的决策会偏离社会最大化福利函数,导致社会效率偏离帕累托或卡尔托的最优状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政府官员个人的自利行为。政府由作为精英阶层的一群个体组成,由其代理政府决策权力用于确立社会成员的产权分配办法。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表明,人的一切经济行为受到自利天性的支配,总是根据效用最大化来决定自己的投资行为,并且个人效用随着其所拥有商品数量的递增而增长。政府决策者个体在行使决策权时,不免受到此规律的制约,利用权力寻租,牟取灰色收入,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使得社会总产出低于其潜在水平。由于决策是政府部门公权力执行和运作方式的关键一环,因此,如果决策是以决策者个人自身的利益为导向而制定的,那么就会导致公权力在行使和执行上的异化,与社会普通公众的目标和期望发生分歧甚至是冲突。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这种以决策者自身利益为导向而制定的决策,除了会造成利益分配上的严重不公平之外,还很可能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无论是在我国,还是西方社会都屡禁不止的政府官员贪污、受贿现象,实际上都属于这种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