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国企型利益群体的对策建议
概括地说,一些国有企业中出现的利益群体的物质基础是其拥有某种形式的垄断势力。因此,笔者认为进一步推进国企市场化改革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根本之策。
第一,继续加大国有企业产权结构改革和转换力度。政府仍然要把着眼点放在企业的基本制度即产权结构的改革上。一是要继续探索企业的经营者持股制度,而且要求经营者必须持有较高比例的企业股份。这里强调经营者持有较高比例股份,不是通过廉价购买国有股权或私分国有资产而实现,而是通过公平、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在市场竞价的基础上使经营人自己出资而形成经营人股份。也可以通过企业增资扩股将经营者的出资并入企业的资本结构中。二是仍然要坚持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藉此从根本上改善国企的治理结构。同时,笔者还认为,国有企业改革一定重视发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构建职工参与企业决策、监督领导人行为的机制,给予他们必要的知情和质询权力,这对于制约国企型利益群体的扩张、保障弱势的普通员工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减少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层次。一些国有企业不断扩大其委托——代理层级具有内生性。我们必须戳穿国有企业需要做大做强的幌子,将那些规模过度庞大、层级众多,且没有竞争力的超大型国有企业分解为若干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企业。这一方面会有助于削弱那些利益集团的实力,也有助于形成竞争性市场,这对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也是有益的。
第三,积极推行企业高管的市场化选拔。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国企高管从内部产生的制度和惯例,而这最易于形成利益群体。从中石油腐败窝案看得很清楚,一些人由于长期在一个企业工作,加上诸如地缘、血缘、学缘等因素,就会逐步走进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利益群体。如果我们更多地通过市场遴选企业经营团队,并由市场决定其去留,决定其服务的价格,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率,更重要的是这会打破利益群体形成的社会学规则。
第四,分离国资委的职能。目前我们实行国资委统管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体制。实践表明,这种让国资委既做“裁判”又当“运动员”的体制安排,不仅不利于提升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还有助于一些国企形成利益集团。要不然为什么这些年出现了这么多国企的腐败大案、要案和窝案?因此,分离国资委的职能,即通过设立政府性质的机构承担制定相关国有资产的政策,主要发挥监督职能;通过设立企业性质的控股公司将国有资产的运营及管理职能承担起来,从而实现政企分离,并阻断企业利益群体向政府扩散的路径。
第五,整合、充实、加强社会监督资源,提高全社会对国企代理团队的监督力度。通过改革从内外两个方面使分散的监督资源逐步整合起来。假设已经设立了政府性质的国资委,就应该在该委之下设立检察机构,使其及时地会同党政的纪律监督、司法检察、经济审计和鼓励群众举报,对每个国有企业特别是那些具有垄断权的国企进行经常性的重点审查;假若成立了国有控股公司,公司也要以出资人的身份借助公司治理机制约束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可从对国企高管实行任前审计、离任审计和年度审计制度,打击各种寻租行为和结盟利益集团。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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