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摊贩与城管之间的困争,时不时导致伤亡事件发生,有时还引发群体事件及大规模上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民关系,诱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抨击。目前处理此矛盾的方法未触及问题实质,效果不好,有必要另辟蹊径,寻求新的治本之道。
城管与摊贩的利益冲突
妥善解决城管与摊贩困争的前提是找准矛盾的实质。城管与摊贩似乎天生就是对立面。深入到对立面中考察,可发现困争实质是利益冲突。
首先,在公权部门——城管这一方,涉及到公益,即公共利益,也就是城市管理职责及相应行政责任。国家通过规定行政责任及强化责任追究等,要求城管及其工作人员采取相应的查处行为。公权部门中除城管外,还涉及区、街道、社区等各层级执政主体及人社、市场监管、税务等。这些部门也被规定了相应行政责任,存在被追究行政责任的可能。公权部门自认为占据“依法行政”的道德高地,但其中难以排除地掺杂了一些部门利益及个体设租、寻租行为。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其执法行为还将继续昼夜不息。
其次,在摊贩这一方,涉及到私益即个体经济利益。摊贩大体包括进城打工人员和城市原居民中低收入阶层两个部分,属于城市人口中的“赤贫阶层”。摆摊是为了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如生计、子女入学或看病等。这一群体之所以选择摆摊是因为其操作简单、成本少。摆摊作为一种相对简单的谋生方式,导致其将生生不息。
此外,困争还涉及相关各方的利益,比如周边持证商家,其销售额会受冲击;又如附近居民会受噪音和卫生问题的困扰等。
在上述多方利益交织和绞合下,以及人性的各种弱点的渗透,城管与摊贩的问题遂成为国家发展过程迄今无法解决的一个顽疾。尽管一些地方试图寻求妥善解决之道,如在城管执法中采用“柔性执法”,即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诫等,并免除某些行为的行政处罚等。但再柔性的执法也无助于化解城管与摊贩的根本性矛盾,因为城管的终极目标是“你不可以摆摊”,摊贩的终极目标是“我要摆摊”。周边商家及住户的终极目标则是“他们不可以摆摊”。
均衡利益是解决困争的切入点
找到了病因后,应当对症下药。如何化解各方的利益冲突呢?承上所述,困争背后是利益格局的错乱。因此,解决城管与摊贩困争的切入点是妥善照顾各方利益,实现理性状态下的利益均衡。
首先,从公权部门来说,其利益连接点是城管秩序的有效维持及相应行政追责的免除。法律法规设定了其执法义务,看到乱摆摊而不执法就是行政不作为。因此,应调整城管立法思路,改“不允许摆摊”为“可有条件地摆摊”,把摆摊由不法行为改变为符合公共利益的合法行为。此处公共利益至少包括两方面:一是促进居民就业,二是为群众提供便利。上世纪60年代香港出现过路边乱摆卖做饮食生意的现象,政府通过规划后颁发经营牌照,始有饮食“大排档”(牌照为方便检查,面积较大,故此类饮食店称“大牌档”,后讹传为现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