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既得利益群体的形成机理
既得利益群体的形成是一个系统过程,通常要具备如下条件,其维利的运作链条也在这其中完成:
一,可扩展的权益为其形成准备了维利目标。单个或零散的既得利益者对改革的影响有限,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他们行为的群体化。既得利益者从零散到群体化的关键,是具有可扩展性的权益作基础。很显然,如果不存在既得利益,没有了利益目标,就失去了“群体化”的基本纽带;如果利益的可扩展性不强,他们起来维利的动力也就不强。可见,各种可扩展的权益是其“群体化”的动因基础,为既得利益者提供共同维护目标的同时,也为这个“群体”的形成提供了契机。政策和制度安排上面附着的利益越多,对这些人的诱惑性越大,可扩展性越强,引起他们起来维护的欲望越强,既得利益群体形成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政治道德逆转是其形成的主观条件。如果就个体的变化看,政治道德是关键。制度安排上的利益差异,在所有社会制度下,都是难免的。对这些东西,当然要把握“度”,要进行严格地限制。但因为这些工作通常也是由人来实施的,无论怎样限制,也只不过是程度的轻重不同而已。当然,仅此还不足以形成既得利益群体,充其量不过提供了一个基本条件或一种可能而已。也就是说,对这些东西,拥有者如果把它仅仅看成是阳光,那它就是干事业的条件,就不会衍生出后边的问题;如果将它视为难得的利益,那它就成了既得利益,也就有了维护的问题。这纯粹是个人如何对待的问题。所以,要形成既得利益者,还需要一个重要条件,即相关人员的政治道德逆转,由追求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和抱负,转向追求个人私利、搞特殊。
三,体制和制度缺陷为其形成开了方便之门。制度的缺陷、体制的漏洞,使防止形成既得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失去了作用。现实生活中,上述两条都是难免的,要想根本禁绝几乎不可能。要制止和遏制既得利益者的形成,关键在制度。正如邓小平所强调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设计、创建运行机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健康社会应有的基本功能。而机制通常是包含在制度和体制之中的。如果体制出现了漏洞,制度存在着缺陷,导致其内含的机制不能正常运行,阻挡既得利益群体形成的最后一道屏障就会失去应有的作用。
四,进行相关利益关系调整是其形成的契机。具备了上述条件,意味着既得利益群体已经有了形成的现实可能。但要完成从个体分散的状态到群体统一状态转变,真正成为一个“自为群体”,还需要在受到一定的刺激之后,借助某个涉及他们权益的事件作为契机。既得利益者的追求,是对公共社会运行法则的否定,是公正的社会所不允许的。因此,他们在正常的环境下,虽然有维利的意图和行为,但不过是处于单个意义上的分散状态,还是能隐藏就尽可能不外现的。只有当利益关系调整影响他们的切身利益并达到相当程度时,比如和公开站出来的代价大体相当,或高于公开站出来的代价的时候,经过利弊权衡,通过反复比较,甚至进行各种利益博弈后,他们才会不约而同地“集体”起来行动,公然同正义力量抗争,向公正、公平挑战,“群体”或“集团”色彩才会凸显出来。
(作者为宁波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主任、教授,全国党校系统党建教学专业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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