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得利益者是当今中国一个广遭诟病、内涵模糊的概念,且使用中存在着泛化的趋势。人民论坛杂志调查显示,51.67%的公众认为既得利益是一个“贬义词”;68.09%的人认同“具有资源垄断特点的国有企业中的部分中高层管理者”为既得利益群体;96.67%的被调查者认同“既得利益是当前改革的主要阻力之一”。要有效克服既得利益者对改革的阻力,有必要对既得利益者的主体进行界定,明确其判断标准,揭示其共有特征,了解其“维利”的方式,分析其形成机理。
一、既得利益的主体与判断标准
伴随社会的发展,利益格局会不断发生变化,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也将不断失去原有平衡。在此过程中,由于不同社会群体对社会资源占有的差异出现悬殊,当这种悬殊大大超出人们的承受水平时,处于资源劣势的人们要求公正,要求通过调整以达到新的相对平衡是必然的。在利益多元化的条件下,这种要求会更加迫切。这对那些已经得利获益者,就有一个如何对待的问题。如果他们产生了维护的意识并付诸行动,那他就成了“既得利益者”;如果他不顾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趋势,采取坚决固守,决不放弃的态度,那就成了典型的既得利益者。也就是说,既得利益是客观的,判定拥有既得利益的人是不是既得利益者,则要看其主观上有没有“自觉”。
其实,既得利益者是个统称,其主体有多种,既得利益者的存在是社会的一种常见现象,对此也不必过于敏感。因为只要有利益、资源,就会存在不断调整配置的过程,所以在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都可能形成既得利益者。对存在行业性、区域性既得利益者的判断,各界较容易认同。当今社会的许多领域,上至政府部门的官员,下至国有企业及一般职工中都存在着既得利益者。此外,部分靠特殊政策起家的私营企业主,少数国有企业的承包人,一些知识界“大腕”等,也都可能成为既得利益者。从进一步推进改革看,尤其不可忽视的是:那些依附于公共权力而形成的既得利益者,比如拥有审批和管制权的部门中的一部分人,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官员,部分国有垄断企业特别是央企和地方重要国企中的一些高管,与地方政府密切结合的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等。由此可见,当今中国所指称的,也是我们必须认真关注的既得利益者,是一个复杂体,从利益涵盖范围和主体存在状态看,既有个体性的,也有群体性的,并不一概都是消极因素。人们所诟病的,其实是那些既是政府改革的阻力,又大都仰仗公共权力的既得利益群体。
既得利益群体通常具有这样的特点:一是谋利的不公性。指机会上的不公平,资源占有的不公正,即只有那些和权力有关的人,才可以拥有这些机会,占有这些利益,而他们对社会的贡献未必就比别人大。二是私利的假托性。这种利益能够寓私于公,将个体利益、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模糊混淆,混为一谈。其中部分人员往往假借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公共利益之名,得到特殊的个体利益。三是获利的扩展性。最能激起既得利益者一致起来维护的,通常都是这种具有扩展性的利益,而不是孤立的、单一的眼前利益。这种扩展性,表现在时间上具有延续的功能,即争到了就可以长期享有;表现在空间上具有繁衍的能力。从纵向看,维护了这一利益,以后其他相关的利益也维护了;从横向看,维护了经济方面的特殊利益,可以随之进而得到政治方面的权益,维护了政治方面的权益,也同时拥有了经济方面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