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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家庭关系的变迁:形式、内容及功能(3)

核心提示: 中国当代家庭关系伴随着社会变革和制度演变发生了重要变动,家庭成员平等的局面基本形成。以亲子关系为主导的家庭关系转变为夫妇为主导,成为家庭关系的一条主线。在这一过程中,家庭核心化和小型化受到推动。当代家庭关系的另一主线是亲子代际关系,其既有对传统的保留,更多地则随社会变革发生了强弱变化。

中国当代家庭关系功能的变动

我们这里主要从代际关系角度,按照前面所概括的中国家庭关系的五种功能类型,探讨其在当代所发生的变动。

义务关系变化。父母义务。就解放以来的中国社会来看,父母养育子女的义务不仅没有减弱,而且有增强的表现,特别是在教育投入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后,子女接受中等以上教育的机会增多,为使子女考上理想的学校,父母加大费用投入。特别是在城市,父母为独生子女的教育花费因择校、课外补习而大幅度上升;父母还是子女所上大中专院校学费和生活费的主要提供者。一些父母为子女出国留学而投入巨资。实际上,上述义务是父母在子女法定受教育年限之外的付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父母对传统义务的一种秉持:即不仅将子女抚养长大,还要为其获得就业技能和成家立业条件再作努力。

子女义务。在中国当代,子女在为老年父母负担赡养义务方面有明显的城乡之别。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处在初步建立阶段,老年父母仍主要靠子女提供赡养费用,不过老年人尽可能延长自食其力的时间,以免成为子女的“累赘”。城市多数老年人有在正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工作经历,可以享受到退休金等社会福利待遇。可以说,对相当一部分城市家庭来说,子女并不需要负担实质性赡养父母的义务,亦即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替代”了血缘关系成员应承担的义务。在父母照料方面,农村各个时期老年亲代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后对子女高度依赖。而在城市,多数失能老年父母仍主要靠子女照料,不过雇佣他人照料逐渐增多。可以说,至少在城市,子女对老年父母所承担的照料义务也有所减弱。

责任关系变化。父母责任—操办子女婚事。传统时代,子女婚配由父母包办,包括择偶安排和婚嫁费用提供。解放后,子女婚姻自主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实现。但父母仍是子女婚配费用的主要提供者。在农村,20世纪80年代后,多数父母要为结婚儿子准备新房,而随着时间推移,建房标准越来越高;不断上涨的彩礼费用也由父母提供,成为一项颇为沉重的负担。在城市,就当代而言,福利分房制度取消之后,多数家庭儿子结婚需父母提供住房,或者父母负担购买商品房的主要部分。父母,特别是男方父母将这些付出视为不可推卸之责。这项责任显然是民众对传统习俗的延续,而非现代法律所要求。

子女责任。第一,为去世父母治丧。传统社会,为去世父母等尊亲料理丧事是子代的重要责任。为此往往不惜花费,以致为将丧事办得体面而卖田鬻产。解放后,丧事从简风尚逐渐形成。特别是实行火化的地区,丧事花费降低。但为去世父母治丧仍是子代应承担的一项重要责任。相对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当代城乡居民对父母丧葬活动重视程度有所增强。城市子代用于为父母的治丧费用、购买墓地费用上升;农村一些传统的治丧方式重现,增加了花费。总体看,子代的这一责任在解放后有所弱化。

第二,祭祀去世父母及先祖。传统时代,祭祀去世父母及先人是子代的一项重要责任,特别是在宗族意识浓厚、宗族组织发达的地区,一年之中有多项祭祀活动。解放后,在宗族组织集体中,祠产被充公,祭祀活动简化,但清明、阴历十月初一和父母忌日等祭祀活动仍被保留。对城市居民来说,由于迁移流动,不少人远离祖籍,这项责任较传统时期大大减弱了。

第三,传承嗣续。传统社会以男系为中心的家庭嗣续延绵不断是人们的普遍追求,生育行为中男孩偏好明显。无子家庭则要过继兄弟之子及近支族人昭穆相当者为嗣。解放后,在农村集体经济时代,男嗣偏好观念有所削弱,但并未被消除。由于死亡率降低,生育控制政策实行前多数家庭能实现有子愿望。而计划生育,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推行之后,少生之下有子的可能性降低了,一些地区出现人为干预妊娠和选择性流产做法,男嗣追求是这种行为的主要动因。解放后,城市中不同时期嗣续传承观念相对淡薄,但父母并非没有男孩偏好意识。只是在相对严格的生育控制环境下,追求男嗣的行为受到抑制。

财产继承关系。虽然继承财产为亲子双方的权利,但子代继承亲代的财产是主流。解放前传统时期,财产继承主要是指儿子对父母所掌管家产的继承。因为父母在世时,子代很少或不允许累积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土地和房屋等财产。

农村集体经济时代,属于家庭的私有财产范围缩小,主要是住房。儿子结婚时,父母要提供住房,这实际成为归其所有的产权房;亲代去世后子代所能继承的财产份额很有限。农村后集体经济时期,亲代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可由子女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继承下来。但因土地的经济收益有限,在多数地区,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价值对子女来说并不大。

城市计划经济时代,亲代所支配的财产范围更小,房屋产权为单位所有,子代可继承住房的使用权。而进入市场经济阶段,亲代的福利房多数被私有化,不少家庭购买了商品房,子女得以合法继承;父母的储蓄、股票等资产形式增多,这也成为重要的继承对象。因而,相较于20世纪80年代之前,当代子代对亲代财产的继承关系明显增强了。

交换关系。交换关系主要体现为中老年父母与青中年儿子之间。亲子之间的交换关系属非义务性行为。传统时期和集体经济时代,农村父母与已婚儿子同居所组成的家庭中,中老年母亲在家操持家务、照料小孩,青、中年儿子从事耕作活动;当代子、媳进城就业增多,将未成年子女留给小孩的祖父母照料,这些都可称之为亲子之间生存手段的交换形式。

在城市,整体看,亲代与已婚子代分居生活已相对普遍。但同地生活的亲子之间,在经济活动和家务上互相协助仍不可缺少。但异地生活的亲子之间,生存性交换关系降低,日常生活协助较少。

亲情关系。笔者认为,亲情关系也有时期之别。解放前,亲子之间尊卑有别,父母对子女往往严厉有余,亲密不足,亲子之间平等沟通较少;父母要求子女以“孝顺”、服从为重,亲子义务和责任关系在这种环境中得到维系。解放后,城市亲子关系有所改善,在抚育阶段,亲子之间交流增多;父母老年阶段,由于赡养和照料义务减少,亲子之间矛盾降低,亲子代亲情慰藉有所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时代和非农化时代,亲子之间,特别是父母和已婚子女在居住方式上有了更多选择,家庭矛盾减少,这有助于改善亲子亲情关系。不过,从整体看,子、媳与处于被赡养状态的老年父母(公婆)之间日常沟通并不多,亲情关系质量不高。还需指出,家庭内部血缘关系成员之间与姻缘关系成员之间亲情慰藉也有区别,这一点必须承认。

以上对代际关系功能及其强弱变动的判断既以社会变革和制度变迁为基础,同时又是对一些地区民众家庭关系实践实际考察后所得出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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