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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众筹之路遭堵?慈善发展须解资金之困(2)

 《慈善法》没有对众筹亮“红灯”

个人基于第三方平台向社会发起求助、募捐,很多时候,是利他不是利己的,这种行为到底是属于个人募捐还是个人求助?慈善法出台后,会不会禁止这种行为?

参与慈善法专家建议稿起草的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在接受未来网(微信公共号lovek618)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网络众筹的这种行为,不受慈善法规制的。慈善法里没有“个人募捐”这个词,对于慈善法第九十七条中对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要处以一些罚款,王名认为,这里所指的募捐就是本法所指的“慈善募捐”。

对于慈善募捐,慈善法也明确规定 “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王名解释说,所有不适用于这个定义的募捐都不归慈善法调整。

也就是说,由第三方平台发起的个人众筹行为,慈善法不予管理。既然《慈善法》对个人求助不做调整,那么是不是就代表对于个人骗款行为法律就束手无策了呢?王名解释说,慈善法的规定既不对众筹说“不”,因为如果禁止就与当前发展的方向不一致,众筹是新生事物,我们不能限制它的发展,也不对众筹说“是”,没法说“是”,众筹并不是法外之地,有很多众筹机构借慈善组织之名开展一些活动,如果符合慈善法中的定义规定,将参照慈善法规定管理,不符合慈善法中定义的,将会有其他法规管理。

 “众筹慈善”须监管 “有组织慈善”须摆脱资金困境

个人求助、众筹并不是法外之地,基于这些缘由的诈捐、骗捐等行为,如果慈善法管不着,也会有其他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管理。

在阚珂看来,个人募捐难以规范管理,相关部门也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慈善法》并不提倡个人公开募捐,法律的出台更多考虑的是引导通过慈善组织来做慈善活动,这样依法募捐、有法可依。

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副主任王维娜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众筹平台是慈善事业的有益补充,但需要有公共资质,具备公信力。”

朋友圈“众筹慈善”出现过诸如诈骗、资金去向不明等问题,但对处在绝境的个体来说,仍然起到了巨大的帮扶作用。3月24日,网络众筹平台一篇名为《点燃熊猫血少女对抗白血病的希望》的救助发起,与孙齐敬病情相仿,同是白血病,3天内支持次数超过3140次,筹款16余万。

朋友圈众筹方便、快捷,易操作,备受欢迎。但似乎在另一方面表明传统慈善、公益组织的乏力。

既然《慈善法》的立法本意是让更多的慈善行为有组织、有规章,那么既有的公益组织如何扩大影响力,让受益人群更广泛?

王维娜表示,相比需求来讲,目前有慈善资质的组织还是太少。当前我国政府已经在加速投入资源发展培育具有承接公共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对公益性组织更是给予更多支持。公益慈善组织要借助当前的发展机遇快速提升服务能力、扩大规模,提高覆盖面,更为深度地回应社会需求。同时,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并倡导更多的民间慈善资本进入到这个领域,形成多元、多样的专项社会慈善基金,精准帮助有需要的人群。

然而,据王维娜透露,当前公益组织的服务能力无法满足需求,关键性因素之一便是可支配资金规模和使用路径限制。

“目前大多数组织能够筹集到的资金都非常有限,服务覆盖面不高,那么得到帮助的人数量就很有限。公益组织需要不停地筹款才能回应需求,但在现阶段,整个社会对慈善公益领域的支持程度尚未在公民意识上达成共识,政策体系尚未健全,筹款的难度很高,筹款成本也很大,而现实情况中社会公众对筹款成本认可度很低。”

此前一段时间,在公益圈内广泛流传着“零成本资助”,即捐给我一块钱,我就要把一块钱花出去。但在王维娜看来,“这种‘零成本’的宣导对公益组织是致命的。”

她表示,“零成本”意味着公益组织只能依靠志愿者和非稳定的团队,在进行救助时往往不够专业,自身发展将严重受限。“公益组织在回应资助方要求过程中,行政性支出、研发性支出、人力资源投入及团队能力建设、品牌建设等相关的成本经常是不被承认的。公益组织管理成本没有人资助,组织力量势必发展缓慢。”

社会最关切的公益组织的透明度问题,同样需要成本。

王维娜说,“透明不是简单的‘晒’财务报表,它是组织发展的阶段性 “透视”,需要专业的行政管理团队、高效的管理体系,甚至是大数据、云计算等资源支持。这些正是中国非营利组织成长的痛点、难点,不是仅靠公益慈善领域能解决的,希望全社会都能真正关注到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最有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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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慈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