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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事业单位领导人选拔任用新规五问(3)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这则新规要求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据悉,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此外,在第八章,新规进一步明确,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一般应当免职。

“过去,事业单位内部也有相关考核,但部分走过场,考核结果无用处,这些现象普遍存在。”在竹立家看来,此次新规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免职规定,措施明确且严厉,但是,考核规定的效果还需看执行力度。

竹立家说,这份规定中的考核评价要求能否真正在事业单位生效,还需看考核科学化、客观化的程度,“考核不能领导说了算,应该扩大员工评价的权重。”

——怎样监督?

新规:选人用人、收入分配、廉洁自律等均纳入

解读:进一步明晰事业单位领导具体标准

在这则已于今年5月28日起施行的规定中,还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监督约束予以明确。

规定第三十条明确,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这则新规强调,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相较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直以来,对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监管约束,缺乏较为明确详细的规章制度,监督机制较为松懈。”竹立家说,这份新规中对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监督约束的相关规定,可谓是近年来比较全面的一次。

在竹立家看来,包括选人用人、职业操守、廉洁自律、个人事项报告等,这些监督事项的提出,其实也是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和考核的具体标准。(记者 阚枫 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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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