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避免换汤不换药
徐清
近日,“镇改市”机构大部制引发舆论关注。其实,自2004年乡镇机构改革试点以来,各地通过乡镇撤并、机构整合、职能调整,已经大幅度精简了原有机构,提高了行政效能,激发了基层活力。那么,相对于以往的乡镇机构改革,“镇改市”机构大部制究竟如何体现新意?关键应回答好以下三个问题。
“镇改市”机构大部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改革吗?机构大部制无疑将有效减少管理层级和政策传递环节,增加基层执行力,提升行政效率。令人深思的是,此次试点的根本目的仍仅仅是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应否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应否满足社会公众诉求?如果一味强调行政机关的优越地位、试点工作的强力推进,忽略民众的意见和诉求,恐怕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背道而驰。
“镇改市”机构大部制是有限政府还是无限政府?机构大部制作为一种新鲜事物,实质是把县(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镇”。那么,这样的“镇”究竟有哪些权责?可能成为享有超级权力的“全能政府”吗?《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行政机关应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试点工作推进中,“镇改市”机构大部制应公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流程清单,明确权力边界,便利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如何检验“镇改市”机构大部制试点工作成效?目前对乡镇一级政府的评价主要是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等各项任务和指标,层层量化分解,然后根据完成情况由上级政府奖惩,导致基层政府更多地选择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如何改善现有的评价体系,使镇一级政府有“向下的视野”,更大程度基于民众需求而不是上级意志供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试点工作的关键。
民之所望,施政所向。作为基层政府的“镇改市”处于政府体系的末梢,必须有效回应民众对权力运行的更高要求、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更多期待,真正转变政府职能,机构大部制试点才不致沦为百姓眼中“换汤不换药”般的文字游戏。
必须在法治框架内创新
刘勋
对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单位,“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大班子通常属于标配。党委领导政府、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责,这样的地方治理模式早已成为普遍性做法,而以创新行政管理和降低行政成本为目标的行政管理改革,不再配齐“四大班子”,无疑打破了常规,其改革效果也令人期待。但任何改革创新必须要有边界,不再配齐“四大班子”的“镇改市”行政管理模式创新也有边界,这个边界就是宪法法律。
我国宪法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从宪法的规定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任何行政区划单位都必设的,另外党委的领导地位也是宪法确认的。在宪法框架内的行政管理模式创新,并不代表只能墨守成规,特别是政府的运行模式,法院、检察院的管辖改革,都可以在“镇改市”的创新中进行摸索,宪法并没有对政府的具体运行模式及法院、检察院的设定作出硬性规定,这就给改革留下了极大的空间。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减少执法队伍、整合执法力量、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政府运行改革思路,都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这些都是“镇改市”创新的方向。
不配齐“四大班子”并不等于减少监督力量,不再配齐“四大班子”的“镇改市”,必须在宪法及法律的框架下有所为有所不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