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董正伟转而向财政部要求公开2012-2013年度财政资金补贴铁路公益性运输金额数据信息及依据和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数据信息,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的财政部授权文件及其法律依据。此后,财政部以正在对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进行研究为由,称相关信息无法提供;对于财政部授权的问题,财政部公开了一份名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财建[2013]76号)的文件,其中明确授予国家铁路局“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的权限。
今年4月,董正伟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公开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退票费过程中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4月22日,国家铁路局以不属于公开事项为由,拒绝了董正伟的申请。4月28日,董正伟就此对国家铁路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国家铁路局的答复违法,并判令其公开相关信息。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国家铁路局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没有理由拒绝董正伟的信息公开的申请。8月27日,法院判决支持董正伟的诉求,要求国家铁路局撤销原答复,重新做出答复行为。
昨日,董正伟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他于9月2日收到判决,如果国家铁路局在上诉期间不上诉的话,判决即将生效。如果判决生效,国家铁路局必须履行公开相关信息的判决。
本版文/本报记者孔德婧
争议焦点
申请信息是否属于政府公开范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根据国家铁路局的职责,董正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即“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过程中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是否属于国家铁路局的公开范围。
据该案判决书显示,今年4月1日,国家铁路局收到董正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董正伟要求“公开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过程中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等”。
董正伟表示,2014年4月24日,国家铁路局信息公开答复函称,根据其职责“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过程中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等”不属于其信息公开事项。然而,3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中国家铁路局行政审批事项中明确列明“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职责权限。
根据《铁路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六章“客运杂费”规定,退票费属于客运杂费。由上述规定可知,退票费属于客运杂费,其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2013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撤销原铁道部,设立国家铁路局,承接了原铁道部的部分行政职责。
法院认为,本案中,“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这一行政审批事项被列入被告的职责范围,并在被告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中对外公示,故被告应当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