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形成的路径选择
从提出依法治国理念至今近20年的历史来看,法治思维的培育已成为当前重大的现实任务。要实现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常态化,就必须持续不断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培育法治思维的长效机制,落实依法治国的种种规定细则,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顺理成章的自然选择。
从法律和程序上保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观念变革与社会形态相呼应相匹配,法治思维的培育,不仅是观念养成,更需要实践制度的保障。当前法治观念还没有被领导干部敬畏和信仰,因为缺乏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保障法治信仰的必然性。法治理念的形成要求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习近平强调:“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④没有对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任何社会都不能迈进法治社会的门槛。而要树立法治的至上地位,就必须保证法治对权力的绝对权威和有效规范,真正实现以法治权、依法治官。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这个“制度的笼子”,除了积极有效的监督,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程序正当与信息公开是重要标准。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知情权的觉醒和程序观念的普及,让权力逐渐走出传统的暗箱,接受阳光的普照。公开和透明是杜绝领导干部人治思维和行为的有力武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正是政府财政的不透明使一些代表“人治”思维的行为大行其道。管好政府的“钱袋子”、增加政府财政的透明度完全可以作为改变官员作风的切入点,为最终根除“人治”思维打下基础。因此,必须从制度和程序上保证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切实推进用人权、财权的进一步公开化,保证所有监督主体的知情权。通过制订详尽和微观的行政程序法、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绩效评议法等法律推进法治政府的建成。
落实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保证公民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新中国成立前夕在延安毛泽东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的“周期率之问”的思想无疑是正确的,无数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假如不能采用大多数人的聪明和力量,只是强调个人治理国家和社会,其结局可想而知,产生社会动荡和不稳定是必然的。
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是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民主的重要保障。要实现毛泽东当年所设想的“民主”,就必须切实推进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既要立足国情,继承传统,也要回应时代潮流,根据现代法治政体的基本原则,不断改革完善政体制度,创新政体实践,使宪法真正发挥作用,让宪法的目标得以实现。权力和权利是相互联系、互相制约的,如果公权力太强甚至超越法律,则公民的个人权利必定被弱化,被公权力所伤害。就习近平所说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如果这个制度不是依靠法治和民意,不能让民众参与进来、让民众成为权力真正的赋予者,而仅仅是依靠权力把权力关进笼子,则起作用的依然是人治社会大鱼吃小鱼的“权压”法则,最终还是管不住权力的这只“利维坦”⑤。以权治权,永远走不出人治的怪圈。就制度而言,我们并不缺乏正确的制度,现行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关键是如何在法治程序上落实这些制度。当前网络民意的快速发展已经显示出公民监督的巨大潜力和能量,理应以此为启示,加快完善立法,促进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使人治的思维和行为没有行使的空间和途径。
有针对性地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古人云:“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明法者强,慢法者弱。”⑥从“人治”走向法治,领导干部是关键。如果领导干部不懂法,无视法律甚至违法,其危害程度比普通公民要严重得多。从1986年起,我国已经连续实施了5个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一直把领导干部列为重点。各地也都推出了诸如任前法律知识考核制度、各类法律知识竞赛等措施,应该说,领导干部几乎不存在“不懂法”的现象。但知易行难,法外之权使依长官意志执政似乎天经地义。法治在部分领导干部眼中不是治官治权,反而成了治理百姓、压制权利的工具。
因此,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需要从基本制度建设入手,从细节上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将法治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培养和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需要重视提拔和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优秀干部,在干部群体中形成榜样作用,逐步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同时,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到领导岗位,形成正向激励引导机制。
在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中,要根据时代发展和现实要求不断改进教育内容,在优化领导干部知识结构的同时,训练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特别是集中围绕那些旨在为公共权力划定界限、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实施监督以及对其滥用进行制裁的重要内容,着力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切实掌握和明确自己拥有哪些权力、行使权力要履行什么程序、滥用权力要承担什么责任、怎么更好地接受监督,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思想,真正建立对法治的信仰和敬畏。领导干部只有将法律作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最高的权威性的标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会在全社会领域形成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氛围和共识,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实践。
(作者分别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战理论教研部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正处级检察员)
【注释】
①“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应结合科学发展观—访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法制网,2012年12月13日。
②朱华仁:“深化法治建设应注意把握好五个关键词”,《法制日报》,2012年12月19日。
③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共中央办公厅通讯》,2013年第2期。
④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
⑤“利维坦”原为《旧约圣经》中记载的一种怪兽,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中,用来比喻强势的国家权力。
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共中央办公厅通讯》,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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