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以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改革侧重于效率,那么涉及政府与个人关系的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改革,则以公平为重。这两个属于直接税的税种,一个从存量环节调节财富分配,一个从流量环节调节收入分配,如果改革措施得当,就很有希望成为缓解社会贫富差距、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政策工具。可以预见,经过这一轮税改,使我们能够向着一个效率与公平兼顾、功能齐全的复合税制体系不断逼近。
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的三大任务之一。从目前看,也是比较棘手的难题。在现行财税体制下,不少地方政府都普遍反映财力层层向上集中,而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很多,导致留给地方的钱不够用,这也是造成一些地方政府不断推出融资平台债的主要原因。当“营改增”最终完成时,地方政府所依靠的第一大税种——营业税将不复存在,再加上地方税体系建设勉为其难,怎样才能确保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与其承担的事权相适应,这个问题值得关注。
这次的总体方案提出要“在保持中央与地方收入格局大体不变的前提下”,主要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来解决中央与地方的问题。那么,如何在调动双方积极性的基础上形成规范稳定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将是对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挑战。
行动指南
不可否认,现行的财税体制自运行以来,其间也经历了不少大大小小的改革,如在预算方面实行了部门预算;在收入方面开展了非税收入改革;在支出方面进行了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为标志的管理改革,等等。如果将财税体制视作一个宏观系统的话,那么这些已有的改革举措可被视为微观层面上的局部改革。它们固然为以后的改革奠定了基础,但系统性有所欠缺,未能实现与其他诸项改革措施的联动。
相比之下,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主攻三大改革任务,从公众最关心的地方入手,从最能影响经济运行的地方入手,确立了先预算改革、再税制改革、后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改革顺序,并明确了时间表和要达成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看,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具有全面性、系统性的特点,它“不是解一时之弊,而是着眼长远机制的系统性重构”。
总之,从“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到“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再到“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最后落实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沿着这一线索,便可清晰地看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