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
自动放弃:明确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
修订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修订后:
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变化
增选过程:要求参加投票的院士数量,由本学部有投票权院士数量的二分之一,增长为三分之二;增加全体院士投票“终选机制”
修订前:
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差额比例为百分之二十。各学部参加投票选举的院士人数,应超过本学部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按本学部应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次当选,满额为止。
修订后:
各学部初选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差额比例为百分之二十。各学部参加投票选举的院士人数,应超过本学部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按学部主席团确定的名额,根据得票数依次产生本学部终选候选人建议人选,经各学部常务委员会审查确认后,由学部主席团确定终选候选人。
新当选院士由具有投票权的全体院士投票产生。选举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有效票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当选。
变化
退出机制:明晰何种情况“劝退”,何种情况“撤销”。但原章程中撤销院士称号的具体操作要求和过程没有再进行表述
修订前:
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丧失科学道德,违背院士标准,有不少于5名院士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院士称号时,由其所在学部常务委员会受理并审议后,通过本学部全体院士投票表决,可做出撤销其院士称号的决定。做出此项决定时,参加投票表决的院士人数,不得少于本学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赞同撤销其院士称号的票数不得少于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该项决定,需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查批准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修订后:
当院士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劝其放弃院士称号。上述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及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撤销其院士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