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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院士章程改了什么?

6月12日,正在举行的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公布了《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修订稿。《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作为院士制度的基础和学部工作的基石,自1992年首次通过以来(时称《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章程》,因1993年学部委员改称院士,1994年更名为《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其后经过7次修订,本次是第8次修订。

据介绍,此次修订是为了适应新形势。我国科技正从过去以跟踪追赶为主,转向自主创新、跨越发展为主,科技人才特别是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院士制度需要适应新的发展态势的要求。

近来,院士称号的学术性、荣誉性受到了复杂的外部因素的影响,院士增选也难以有效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此次修订更是为了守住院士称号的学术性和荣誉性。

那么,此次修订究竟修改了哪些条款?涉及哪些内容?记者对此做出了梳理。

变化

增选名额:增选名额不再设上限,但保持基本稳定

修订前:

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60名。各学部每次增选名额的分配,由院士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趋势确定。

修订后:

增选名额及其分配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由学部主席团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趋势确定。

  变化

推荐渠道:取消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推荐资格,但可由学部主席团设立特别推荐小组推荐

修订前:

院士候选人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推荐,不受理本人申请。

(一)院士直接推荐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推荐候选人限额不超过两名;获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荐为有效。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的推荐,仅适用此款。

(二)国内各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按组织系统推荐候选人。此类候选人,必须经过其主管部门、中国科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初选。

修订后:

院士候选人由院士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学部主席团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候选人特别推荐小组,不受理本人申请。有效候选人由学部主席团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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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金芳]
标签: 院士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