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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救助法治化的重要举措(3)

——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积极开展救急难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救急难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同志强调,只要还有一家一户乃至一个人没有解决基本生活问题,我们就不能安之若素。从国务院指导、支持制定《办法》的背景和过程看,推动开展救急难工作是一个重要动因。遵循《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发挥好所有相关救助制度的功能: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制度解决专门问题,临时救助解决突发问题,社会力量帮助解决个性化突出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开展临时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等工作,已取得一些救急难工作经验。今年内,各省要选择若干市县进行试点,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尽快建立救急难工作长效机制。

及时发现救急难对象。要以城乡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和服务机构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机制。加大主动救助或协调救助力度,及时采取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并健全信息统计和报送机制。

依据救助制度救急难。《办法》规定的各项救助制度中都不同程度地含有急难救助的内容。各地在完善救助政策时,应把救急难事项纳入救助范畴,明确具体事项、标准和责任,并科学界定《办法》中提出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类型,使救急难工作于法有据、依法进行。

协调解决救急难问题。对于具体救助制度无法满足救助需求,或者缺乏相应救助制度安排的急难事项,应协调有关部门确定解决措施,发挥部门协同合力作用。着力畅通基层救助渠道,通过乡镇、街道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申请窗口,为遭遇急难问题的群众提供绿色通道。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化解急难问题。对于个人没有申请能力的,要依托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工作。

充分发挥社会参与作用。应特别注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发挥社会力量在发现及时、方式灵活、多样化救助、个性化救助等方面的优势,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化、人性化救助服务。

快速上报解决特殊急难问题。对急难求助资金需求大、超过规定标准的,对面临急难问题有可能采取错误行为甚至极端行为的,民政部门在积极救助、及时干预的同时,要及时向同级政府上报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支持条件,确保及时解决问题或采取必要工作措施,防患于未然。对于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对象,应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完善制度安排,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作者为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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