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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救助法治化的重要举措(2)

——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明晰规范申请办理途径。为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问题,《办法》在规范各项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渠道的同时,从两个方面明晰了救助申请办理途径。一是突出了民政部门的责任。申请人不清楚向谁提出申请时,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求助,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或转办。二是要求在乡镇(街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并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提出社会力量参与的支持条件。一是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二是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四是要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

拓展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办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这一规定既是落实党中央建设宏大社工人才队伍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社会救助工作方式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变的创新之举。

为基层能力建设提供保障条件。一是将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纳入法规表述,规定了其法定作用和责任;同时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调整表述为救助管理机构,明确了机构管理属性。二是将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完善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健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机制。为解决社会救助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办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7种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责任追究要求。同时规定,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健全社会救助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机制,对解决长期存在的骗助、错助问题是有力的手段,也能促进经办人员和负责干部增强责任感,进一步堵塞漏洞,防止出问题。

做好《办法》的贯彻施行工作,应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主要是: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加快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尽快建立健全并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抓紧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建立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3年内要达到的目标是:城乡低保对象审核认定准确率和其他社会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准确率均有较大幅度提高;金融机构覆盖到的地方,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救助资源衔接互补,救助部门协同协作格局基本形成;对遭遇急难家庭和人员及时救助,最大限度减少因生活困难发生极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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