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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建议

养老服务业是随着人口老龄化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产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任务措施。会议指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多样化养老服务体系。针对目前养老领域存在的问题,将从融资、用地、税收、人才等四方面引导和扶持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本文就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明确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职能定位。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其一,提供制度保障。我国养老服务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外,与养老服务事业有关的法条基本上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全国性的专门用于规范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单项行政法规,主要依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养老服务事业。因此,政府要大力推进法制化建设,把养老服务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等。其二,政策优惠,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养老是高投入的事业,仅靠政府投入远不能满足需求,需要社会的支持和民间资本的参与。政府应在政策上有大的突破,通过给予民营养老机构税收上的优惠、床位补贴等方式进行扶持,鼓励民间资本介入养老事业,进而形成民间养老机构的产业化发展。其三,财政资助。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减少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责任,相反,政府的投入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加。政府资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其实质是对社会福利资源的合理配置,其原则是向老年人中最为贫困或最需要的人群倾斜。政府要厘清职责,对弱势群体的养老,要责无旁贷地托底管好;对应该社会化、市场化的养老产业,则要制定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吸引民间资本,激活社会化养老产业的发展。其四,示范推动。我国养老服务机构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包括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老年康复医院等多种形式,在服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内容上差别很大。特别是目前我国养老服务业还处在快速发展,数量扩张阶段,养老服务制度规范相对滞后。因此,采取示范的办法,是政府推动养老服务行之有效的手段。其五,监督管理。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对加强对养老服务法规政策执行检查,确保养老服务政策的落实。另一方面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推动养老服务业走社会化道路。社会化不等于市场化,现阶段在强调养老首先是个人义务,然后才是国家和社会责任的同时,应明确各级政府始终是社会养老的主导者和组织者。一是按照“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服务理念,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措施,为养老福利事业社会化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养老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经营提供力所能及的经费支持,特别是要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在继续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推动建立和完善政府补贴制度。三是利用现有机构和人力、物力资源,加大研究力度,积累成功经验,为社会办福利机构提供示范指导。在养老机构建设上,要以需求为导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要保基本养老服务,非基本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和市场,要对盈利和非营利养老机构实行有差别的优惠政策,以满足多层次、个性化的需求。

第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其一,拓展社会融资渠道。加大金融对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增加养老服务企业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尽量降低担保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于规模大、前景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补助;支持建立养老设施投资基金的募集机制,解决资本流动性问题。其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向养老机构进行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类养老机构实现与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三,保障土地供应。养老机构按法律规定应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划拨供地;应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属于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能否参照工业用地出让。其四,提高医疗服务资质。鼓励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审查合格后,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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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