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未上缴款项中,部分资金被挪用、坐支。还有的地方违规下达征收任务,受审计的县普遍违反“杜绝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以及作为标准拨付计生经费的现象”的规定。
邓淑莲分析认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显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就是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家庭进行惩罚。
这笔非税收入征收以后应该怎么办?“按照现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基层计生部门开出单据后,缴费人拿着单据去银行缴费,钱直接进入当地财政部门的账户,和税收一样,纳入地方预算收入这个大盘子,由地方财政部门实行统筹预算支出,计生部门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的经费,给计生工作人员发工资、办公经费应该由财政统一拨款,不应该和收了多少社会抚养费挂钩,这种管理符合预算管理的完整性、统一性的基本原则。”邓淑莲说。
在邓淑莲看来,尽管社会抚养费属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预算收入的一项,但是在预算支出中找出具体对应的、很明确的科目“比较困难”。
“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这个范围非常宽泛,可以看作预算管理中的一般预算支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多生了孩子,就要为多占用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付费,这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原理,但是政府要提供的公共服务种类太多,教育、医疗、就业都算,很难具体到几个支出科目。”
邓淑莲解释说,社会抚养费这一行政收费不同于一些专款专用的非税收入,“比如社会保障基金必须用于社保支出,政府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必须用于环境治理支出等,地方政府收的教育费附加必须用于教育的预算支出,这种收入的支出要直接用于特定的服务对象。”
尽管不属于具有特定服务对象的预算支出,审计报告里暴露的问题比如返还、挪用、截留等严重违反了预算管理的原则。
近日,有媒体记者查阅了广东省广州市某区财政局在官网上公布的“2012年区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今年该区两会时发布的2012年区预算执行情况、2013年预算草案中,均未看到单列“社会抚养费”项目。
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对此表示,地方政府在预算信息公开方面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公布的项目很粗,公众看不出某一具体款、项具体收支情况。据他了解,包括社会抚养费在内的很多行政性收费,应该并已经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但在目前政府公开的预算报告中不会具体显示。
今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应于2015年之前在省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包括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等方面的公开工作,“也许社会抚养费的支出情况到那时会有所公开。”叶青说。
几个月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问题让一些财税法学者表示了对政府非税收入规模过大的担忧。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不足2%,到了2012年,非税收入总额高达16609亿元,同比增长17.5%,而且占到当年财政收入的14.17%,特别是地方非税收入占到全部非税收入的82.85%,同比增长高达20.3%。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增幅也日趋扩大,根据财政部发布的2012年决算报告,中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377.2亿元,地方则为4202.34亿元,一些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占其财政收入逾一成以上。
保证政府预算收入、支出的合理合法,最根本在于预算要公开、详细、透明。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全口径预算决算”,要将所有的政府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唯有如此,才能看清政府账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