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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人类中心主义视野下生态决策的公众参与(2)

民众对生态环境决策的参与权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的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比如,按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专项规划编制的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且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范,应当在该规范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除了国家规定的需要保密的内容以外,建设单位也应该通过相应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上述相关规定还不够具体,容易导致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作秀”、“走过场”,缺乏必要的程序制约,难以使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落到实处。比如,在建设单位主导下进行的生态环境保护的信息公开工作,在建设单位主导下的所谓听证会、论证会的效果就值得怀疑。现实中,政府做出生态环境相关决策之前的信息公开工作往往不到位,在项目已经实施的过程中遭到新闻媒体曝光之后重新来进行所谓的听证、论证的情形时有发生,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等公众参与的实践大大滞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生态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的目的,是要把即将决策的项目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所知晓,从而广泛接受社会公众对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特别是项目的实施是否会破坏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质疑,社会公众对有疑问的项目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之后向决策机构提供意见建议,从而由决策机构组织讨论、听证、论证,从而使所组织实施的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但是,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中公众参与缺乏必要程序保障的情况下,生态环境参与权成为难以落实到位的“纸面上的愿望”。

公众的参与动力不足和决策者的不当干预。生态环境决策中公众参与要发挥良好的作用,社会公众就必须积极主动参与和生态环境相关的决策活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相关的决策机构不够重视社会公众的参与,社会公众和行政决策机构、企业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的积极性、主动性严重不足。同时,因为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使生态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失去了实际意义,在极少数地方完全成为一种 “作秀”。即便公众所表达的意见建议是合理的,但极少数决策机构对公众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甚至不予理睬,严重打击了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的热情。积极主动参与生态环境决策过程的社会公众在付出时间和精力后没有收到任何效益,这会导致公众对决策机构和企业失去了基本的信任,只能选择不参与生态环境的决策。还有部分公众本身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的主动性不足,甚至还缺乏这方面的意识,致使这部分民众无法参与到生态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去。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生态环境决策,在通常情况下涉及多个方面的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对生态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进行干预,存在封锁信息、省略公众参与程序、不予理会群众合理意见建议等情况。

公众参与生态决策的实现路径

当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已经成为推进我国环境法治的重要思想基础,然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可操作性、程序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在政府机构、公民、企业等诸多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利于实现生态环境决策公众参与的问题,为此我国生态环境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

当代人类中心主义视野下生态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实现路径为:

在宪法中确立公民生态环境决策参与权。生态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推进环境法治中的共同做法和经验,同时也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是民主法治理念在生态环境领域内的延伸。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在宪法中规定社会公众的环境决策权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的迫切要求。环境权是一项人们的重要基本人权,正因如此,把包括生态环境决策参与权在内的环境权在《宪法》中予以确立,是世界上各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已经成为现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得到国际法的认可,同时也是我国环境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环境权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比如关系到公民的采光权、日照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饮食安全权等,这些公民的合法权利和每一名公民的生产、生活、工作和学习密切相关。如果生态环境决策失误,就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就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在《宪法》中明确生态环境决策公众参与在内的公民环境权,有利于推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有利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稳步推进,是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甚至是人权保障的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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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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