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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角色与挑战(2)

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角色分析

东莞作为一个加工型、外向型和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城市,从经济危机一开始便处于风口浪尖,劳资关系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但经济危机在东莞并未演化为一场劳资关系的危机,没有出现较大规模的劳工运动,东莞劳资关系保持了总体稳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主导行为的结果。

劳资纠纷的特性,需要政府以监管的身份介入劳资关系。劳资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有其独特性,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一般是由拖欠工资、欠薪逃匿引发的。由于此前“恶意欠薪”并未写入刑法,欠薪逃匿的成本低,因此从政府层面采取相关措施监控欠薪逃匿,能降低欠薪逃匿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概率。

劳动争议的处置特点,需要政府以调解的身份介入劳资关系。一般来说,经过的程序越多,当事人花费的成本就越高,尤其是诉讼程序耗时长,这将会使劳动者的地位弱化,激化社会矛盾。当事人在成本过高的压力下容易产生“按闹分配”的心理。如何防止劳资关系中细小矛盾的扩大与升级,化解矛盾于基层是关键一环,控制好诉讼程序是另一环。首先是建立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强化基层调解以降低劳资冲突解决的成本,减少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概率。其次是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再次是加强对劳资司法争议案件的制度化管理,控制好诉讼程序,例如推行诉讼委托人签订《承诺书》制度。

用工环境的改善,需要政府以服务的身份介入劳资关系。首先是需要形成能够有效平衡劳资关系的法制氛围。东莞从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指导入手,利用劳动监察、上门走访、集中服务日等活动做好劳动普法宣传。同时,利用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帮助企业解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其次是需要承接好务工人员阶梯流动的服务工作。劳资关系中务工人员希望凭借自身以及外部的力量不断改善个人状况,从而渐进性地向上流动。通过对务工人员阶梯流动的分析,可以找出务工人员结构变动规律,以提高政府制定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后经济危机期劳资关系面临的挑战

目前,我国的劳资关系还处在低水平稳定的状态,引发劳资纠纷的一些潜在因素依然存在,隐含的矛盾仍有不少。

劳动主体变化对劳资关系和谐稳定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生代农民工具有强烈的权益意识,但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其本身对社会期望值较高而耐受力较低,但社会对其的挤压、工业化大生产将其异化,使其易于寻求用非常规甚至非法手段实现其诉求。如何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满足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要求是改善劳资关系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不规范的劳动关系成为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的隐患。一是由克扣、拖欠工资等引发的纠纷,二是内部承包(车间、部门承包)、企业接受劳务派遣引发的劳资纠纷。这几类纠纷涉及面较广,处理不妥或不及时,很容易导致群体性泄愤事件。劳动争议的群体化趋势已不容忽视,这对工人组织化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认识到,处理分散的群体纠纷比处理有组织的工人群体利益的社会成本要高得多,政府不去好好组织工人,缺乏组织的工人很容易被其他群体组织起来。

“维稳”式的纠纷处理方式不可持续。中国社会对“维稳”的要求是刚性的,从而形成“集体停工—政府介入—达成协议—复工”这样一种处理模式。如果不能推动形成稳定有效的劳资博弈调处机制,不规范的处理方式或临时性的措施必然使得解决劳资纠纷的难度越来越大。

结论与思考

中国缺乏国家、劳、资三方合作的基础,政府在劳资关系处理中居主导地位,这要求政府找准自身在劳资关系中的角色,摈弃劳资对立的传统思维,将劳资关系引入理性化、法治化的轨道。

从劳动者的角度看,政府应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降低其可替代性来提高其竞争力。切实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进一步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保障体系,实行应保尽保。

从企业的角度看,劳动契约对劳资关系研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要推进新型企业家队伍建设工作,让更多企业主和经营者从传统的单纯盈利型向社会价值实现型转变。

(作者为贵州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四川大学经济学博士研究生)

责编/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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