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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内涵、必要性与瓶颈(3)


第三,全社会有参与决策问责的大量的平等机会。法治化的决策问责体现多数人意志,符合公共利益。全社会广泛、平等地参与决策问责,将对决策活动形成强有力监督,促使决策者必须秉承执政为民的精神,遵从人民意志和公共利益进行决策。
决策问责的基础制度。从系统论角度看问题,决策问责制不能孤立存在,必须由一系列基础制度和配套制度支撑。决策问责的基础制度是决策失误确认与纠正制度,即必须首先确认决策违法和不当并加以纠正,然后才能启动决策问责制。如果不首先辨明决策是否存在失误,则决策问责就是无根据的,甚至可能导致迫害和专横。决策失误确认与纠正可以基于下列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行政复议中的决策失误确认与纠正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审查决定。行政复议机关通常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包括上一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有监督和被监督关系,加之管理业务的关联性,从理论上说,这种审查是比较便利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申请,但不能直接针对行政机关的各种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角度看,如果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针对上至国务院部门,下至乡镇政府的各种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则行政复议机关就有了审查行政机关各种规定定的法定义务。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的规定违法,可以决定撤销、改变该规定,相当于确认决策失误并予以纠正。此后,有权机关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尤其是决策的损害性后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问责程序。
第二,行政诉讼中的决策失误确认与纠正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角度看,如果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针对上至国务院部门,下至乡镇政府的各种决定、命令提起行政诉讼,则人民法院就有了审查行政机关各种决定、命令的权力。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违法,可以决定撤销、改变该决定、命令,相当于确认决策失误并予以纠正。此后,有权机关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尤其是决策的损害性后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问责程序。
第三,行政效能监察中的决策失误确认与纠正制度。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和行为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的活动。从理论上说,由于行政职能复杂宽泛,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也复杂宽泛,但从实际情况看,一定时期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要有重点,不能面面俱到。当前,我国行政效能监察的重点之一就是行政决策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集体决策制度建立情况、决策程序遵循情况、决策档案建立情况、决策是否超出权限与范围、决策结果与国家法律和政党政策是否有冲突、决策与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符合等。通过决策监督检查,纠正违反国家法律和执政党政策,抑制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决策行为;制止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盲目决策行为;查处因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导致决策失误,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失职行为。
第四,权力机关监督中的决策失误确认与纠正制度。在我国,权力机关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简称“人大监督”。人大监督的内容主要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种监督都含有决策监督的内容。从法律监督角度,人大有权监督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从工作监督角度,人大有权从决策活动是否合法,是否体现执政党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意愿和本地区实际等方面监督行政机关的决策活动。人大决策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文件备案与审查,文件撤销,听取行政机关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审查和批准财政预决算,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和质询,执法检查,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提出罢免案等。如果人大撤销了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相当于确认决策失误并予以纠正。此后,人大或者其他权力机关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尤其是决策的损害性后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问责程序。
决策问责运行的配套制度。决策问责制的配套制度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制、重大决策听证制、决策案卷制等。其中,决策案卷制的含义是:行政机关对决策过程要有完整的记录,决策问责的证据要来源于行政机关制定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案卷,决策进入问责程序后,行政机关不得在案卷之外自行收集证据,问责主体对案卷以外的证据不予采纳。决策案卷制要求行政机关准确记录决策过程中的人与事,包括赞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这对于决策问责的公平、公正有重要意义。
建立决策问责制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之一,对于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和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决策本身的特殊性,建立决策问责制存在许多特殊困难。解决这些困难的总体思路是将决策问责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决策问责的法治化。决策问责制需要基础制度和配套制度的支撑,这两方面的制度支撑都不可偏废。需特别指出的是,决策问责毕竟是事后补救措施。为了避免决策失误而被问责,决策者必须严守有关决策的法律制度,包括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实体制度,诸如决策会同制定制、专家咨询制、决策衔接与协调制、权力机关重大决策审议制、政府法制机构决策审议制等;程序制度,诸如信息共享制、程序参与制、决策试验评估制等。决策者严守决策规则不仅可以从源头上避免决策问责,更重要的是会产生科学的、符合公共利益的决策,这样的决策不仅可以造福国民,而且是政府存在的价值所在。

【注释】
①王沪宁:《比较政治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30页。
责编/顾智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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