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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的受访者支持网络治谣(2)

核心提示: 82.1%的受访者深受网络谣言的困扰,其中95.1%的受访者“非常支持”或“支持”网络谣言治理;64.3%的受访者认为“网络曝光官员腐败等行为”最应包容,同时65.9%的受访者认为“网络推手蓄意扭曲事实,操控公共舆论”最应打击;61.6%的受访者认为网络表达的原则首先应基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64.0%的受访者认为网络谣言流传,“网络推手”、“大V”排在最不能免责的前两位;56.5%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应采取“打疏结合,以疏为主”的治理策略

三、51.4%的受访者认为“网络推手”最不能免责,网络表达首先应基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调查显示,网络乱象与一些网络推手、微博大V脱不了干系。“在不实信息的传播、酝酿和扩散至造成不良影响的过程中,哪个群体最不能免责”的调查中,受访者首指“网络推手”,认为其在捏造虚假信息以及扩散过程中最不能免责,得票率为51.4%。“大V”和“水军”紧随其后,得票率分别为42.9%、39.4%。“网络推手”指的是借助网络媒介进行策划、实施并推动特定对象,使之产生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人。从“网络推手”到“大V”,再到“水军”,这其中反映了网络传播的机理,即网络在分散传播权利的同时,也在加剧传播的集权化。这也验证了一些专家所言,理论上存在的平等的网络发言权、传播权,在实际上是极不平等的。所以,一旦这其中出现网络谣言,危害可想而之。

那么,在网络传播渠道中,网络表达究竟应该基于什么样的原则才能避免越界?在“在您看来,多元网络社会,网络表达应基于什么原则”的调查中,受访者认为网络表达基于的原则包括:“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尊重伦理道德底线”、“宪法和法律规定”、“文明理性的议事规则”、“公共生活中的民主原则”。其中“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首要原则,受访者认同比例为61.6%,这反映了不损害他人正当利益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发挥的准则作用。监管者包容与打击的界限在于,对没有侵犯他人法定权利的言行,应该有最大限度的容忍;而侵犯了他人法定权利,造成了伤害,仍然视而不见,那就应打击。这既是网络自由的边界,也是容忍和打击的边界。

其次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受访者的认同比例为50.4%,网络谣言本身就是对事实的捏造,所以信息的真实与否成为包容的前提,也是是否打击的重要标准。紧随其后的是“尊重伦理道德底线”,受访者的认同比例为47.7%。这体现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巨大差别不仅仅在于缺少法律的监督,更重要在于网络社会比现实社会拥有更少的道德监督。人与人之间的虚拟身份,使得伦理道德无法真正发挥作用,以至出现众多“无节操”、“无底线”的网络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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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潇爽]
标签: 受访者   支持   网络治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