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所谓家庭关系主要是指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在以核心家庭为主体的当代中国农村,其家庭关系主要表现为夫妻关系和亲子(父母与子女)关系。
如果说,封建夫妻关系的基本特点是夫主妻从、夫尊妻卑的话,那么,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夫妻关系变迁具有夫妻平等的发展走向。例如,越来越多的妻子与丈夫共享家庭事务的决策权,不管是开展何种生产经营,还是购买大型家俱和耐用消费品,往往都是夫妻共同讨论的结果,而不再完全由丈夫做主。又如,已婚妇女都有了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推动这一转变的原因,除了经济、社会、文化的长足发展以外,新型社会制度框架内的法律规范的构建实施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婚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等。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是对封建夫妻关系的否定,而且确立了新中国夫妻关系的行为准则,有力地推动了广大农村夫妻关系的革命性变革。
与夫妻关系的变革趋向相一致,我国农村的亲子关系亦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变迁也具有平等化的发展走向。众所周知,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父家长对子女有绝对权威,而子女则是父家长的私有财产,包办子女的婚姻被视为天经地义的行为。这种封建的亲子关系在新中国成立后被法律所否定。新中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就为建立新型的亲子关系提供了法律准则。
特别是伴随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农村居民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平等化的亲子关系已经或者正在形成之中。如今,在子女婚姻大事上,父母包办的现象很少发生,自由恋爱婚姻已经成为社会风尚,子女们拥有了婚姻大事的决定权。在家庭经济方面,成年子女们拥有了自己的独立性和一定的支配权利,这对于外出务工经商的年轻人来说更是如此。而且,成年子女们越来越多地参与家庭事务的决策,他(她)们的态度和意见对父母的影响日益显著。乃至大多数主干家庭的当家人往往不是年老的父母,而是见识更广、文化水平更高且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夫妻。所有这些都表明,我国农村家庭中的亲子关系变迁具有平等化的发展走向。当然,也应该看到,由于几千年封建文化的影响和经济社会还不够发达,我国农村家庭关系中的夫妻之间、亲子之间的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时有发生,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仍然处在构建之中。
家庭功能多元化趋势及其原因
作为社会细胞的农村家庭具有多方面功能,诸如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子女生育、赡养抚养等功能。而且,伴随经济社会转型,有些功能的表现更加丰富、多元。例如,根据收入状况安排家人的衣、食、住、行是农村家庭的一项基本职能,但在改革开放以前的几十年间,这方面职能的发挥,颇受家庭收入普遍极低的客观限制,其主要内容局限于解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农村消费生活的单调乏味是普遍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村家庭的消费功能日趋丰富,种类繁多的现代化耐用消费品进入千家万户,各种新款时装潮水般涌入广大农村,标志着农民家庭的生活消费功能越来越接近全面小康水平;在开展传统娱乐活动的同时,现代化文娱活动日趋丰富,表明农民正在追求丰富多彩的精神享受;在保持亲缘交往、地缘交往的同时,业缘交往不断拓展,显示了农民家庭生活方式的现代化趋势。
赡养老人是现阶段农村家庭的另一项重要功能。这项功能的发挥,不仅基于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要求,而且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义务。但在改革开放以前的几十年间,同样由于农民家庭经济收入过低等原因,其赡养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着力解决老年人的温饱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成倍提升,这一功能的发挥具有了相对丰富的内容,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例如,越来越多的已婚妇女开始自觉承担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农村家庭的赡养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与城市家庭相比,从事生产经营尤其是农业生产经营,是农村家庭的最主要特征,也是新中国农村家庭功能变迁的集中体现。新中国成立前后开展的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从根本上推翻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却没有改变一家一户的自然小农经济状态,农村家庭延续了农业生产基本经营单位的职能。但是,随后进行的农业集体化,剥夺了农民家庭的生产经营功能。此后20多年的人民公社体制,农民出工一窝蜂,社员干活磨洋工,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致使广大农民陷入了得不到温饱的境地。这就促使贫困地区的农民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率先实施“包产到户”,进而推动中国农村普遍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带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
透过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巨大成功,我们应该进而发现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的最基本单位的功能优势。这种优势并非根源于低下的农业生产力水平,而是由农业生产的客观要求和家庭群体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
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每一项作业都不易实行标准化操作,都难以准确计量和考核,这既要求经营单位的每个成员在具体的生产劳动中不斤斤计较,又要求他们具有高度随机的积极、负责和主动精神;农业生产具有分散性特点,它要求经营单位的规模不宜过大;农业生产受天时、地利等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这些条件又变化莫测,从而要求经营单位能够及时作出灵敏、准确的反应、决策;一般说来,农业生产的周期相对较长,风险较大,从而要求经营单位比较稳定,经营单位的各成员间具有共同承担和克服各种风险的协作意愿和凝聚力。
历史证明,家庭这一群体能够比较充分的满足农业生产的多方面要求。这是因为,家庭是建立在血缘和姻缘关系基础上的具有多重功能的共同生活的社会群体,家庭成员无需单纯依靠经济上的计较,就能保持强烈的协作意愿和为家庭幸福各尽所能努力劳作的勤奋精神。这个特点适应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动考核和报酬计量难以精确,以及农业劳动随机性强的客观要求,从而克服了农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障碍。不仅如此,家庭还是相对稳定的社会群体,人们的血缘联系无法选择,姻缘联系可以选择,但不能轻易离异,否则就要为切断一切感情的、心理的、经济的纽带而陷入某种程度的痛苦之中。再加上家庭内部亲子关系中上一代对下一代的多方寄托所形成的继承机制,从而使家庭在社会群体和组织中具有相对持久的稳定性和较强的凝聚力。这就能够适应农业生产周期长、风险大的客观要求。另外,家庭群体规模小,家庭成员在性别和年龄上的非单一性和多层次性,也比较适合农业这种综合性生产经营的特征。
不过,在肯定家庭的农业生产经营功能的合理性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市场化、社会化生产的今天,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下的农户经营是社会生产系统中的一个层次,应该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来进一步发挥家庭经营的功能优势并弥补其短缺之处。
当然,农村家庭功能的强弱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若从人类发展的总趋势来看,随着经济社会分工的高度发达,现阶段家庭的某些职能会向其他群体和组织转移,它作为社会细胞的地位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作者为南开大学社会学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注释】
①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135页。
②国家统计局社会统计司:《中国社会统计资料 1987》,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7年,第30页;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 2007》,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第366页。
③费孝通:“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天津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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