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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家庭变迁的基本走向和主要原因

核心提示: 农村家庭功能的强弱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若从人类发展的总趋势来看,随着经济社会分工的高度发达,现阶段家庭的某些职能会向其他群体和组织转移,它作为社会细胞的地位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家庭结构核心化趋势及其原因

此处所谓家庭结构是指家庭的类型构成。而家庭类型是多种多样的。美国学者默多克按照家庭成员的构成情况,将家庭划分为这样四类:一是核心家庭,即由一对夫妻或一对夫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包括夫妻中失去一人与未婚子女组成的破残家庭。二是直系家庭或主干家庭,即由父母和一对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包括父母中失去一人和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往往有祖孙三代人。三是联合家庭,即由父母和两对以上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以及父母亡故后两对以上已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四是其他家庭,如父母双亡的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单身家庭等等。中国社会学家费孝通曾经以夫妻对数为标准将家庭划分为核心家庭、扩大了的家庭(扩大式家庭)、联合家庭和不完整家庭。其中,核心家庭是指一对夫妻或一对夫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不包括默多克界定中的单亲核心家庭。扩大式家庭是指核心家庭成员之外还有不具备夫妻关系的其他成员。联合家庭是指两对及以上夫妻的家庭。而不完整家庭则指一对夫妻都没有的亲属所组成的家庭。③

不管是从默多克还是从费孝通的分类来看,目前,我国农村核心家庭已占家庭总数的绝大多数,同时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主干家庭(扩大了的家庭)和不完整家庭(破损家庭)以及为数较少的联合家庭。因此可以说出现了家庭结构核心化趋势。

就全球范围而言,农村家庭结构的核心化是近代以来的社会现象。这与工业化、现代化紧密相关。例如,日本农村核心家庭的大量出现,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除了传统家庭制度的改变,妇女地位的提升等原因以外,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农村青年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所致。由于大量农村青年离乡并在城市建立了小家庭,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建立农村联合家庭或主干家庭的可能性,使留在农村的父母不得不成为核心家庭乃至空巢家庭。

尽管我国农村很早就有核心家庭,但核心家庭的大量增加,以至于成为农村家庭类型中的主体,还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事情。从表面上看,导致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分家”的普遍化。“分家”往往会使一个大家庭分解为两个或者更多的核心家庭,从而导致了核心家庭的增多,同时也导致了联合家庭的瓦解。但若进一步探究分家的深层次原因则是多方面的。例如,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父母(公婆)和子、媳在生产资料的占有方面处于平等地位,这就大大削弱了媳妇、儿子对公婆(父母)的依赖性,为她(他)们独立生活创造了有利条件。又如,伴随社会转型,代沟现象日益突出。再如,与老一代人相比,年轻一代更加重视家庭生活中的夫妻感情,这种感情的表达也促使年轻夫妻更加倾向于独立生活。

此外,农村青年大规模外出务工经商,也在一定程度上使留在农村的父母开始成为“准核心家庭”或“准空巢家庭”,这与前述日本情况有所相似,只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农村大部分青年尚处在城乡流动之中,故其留在农村的父母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空巢家庭。不过,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农村青年定居城镇者大幅度增加,农村地区的空巢老人家庭将大量增多,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必将面临严峻挑战。

家庭结构的核心化趋势并非意味着只有核心家庭。在核心家庭不断增多且已占据主体地位的情况下,我国农村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主干家庭(扩大了的家庭)和不完整家庭(破损家庭)以及为数较少的联合家庭。其中,有些联合家庭属于子媳婚后不久尚未分家的两代或三代人家庭,一旦分家便会分解为两个核心家庭。扩大式家庭或主干家庭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有些老年人与子女主要是子媳生活在一起,由子女特别是儿子(媳)直接赡养父母(公婆)构成了这一类家庭。破损家庭或不完整家庭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丧夫(妻)、未婚、离婚等等。倘若不完整家庭或破损家庭过多,就会形成一定的社会问题。因此,和谐社会建设应该关注破损家庭的复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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