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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解群体性事件的官员作为

核心提示: 群众合法权益在内涵上,是指群众依法享有、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的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两个部分,其中权利是群众权益的根本属性,利益是群众权益的物质基础

近些年来各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如云南孟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往往肇始于分配不公、利益受损,群众积怨日深。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群众利益调整难度加大。对于各级党委政府来说,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体现,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来说,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必备能力。那么,新形势下如何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呢?

党的十八大报告着眼于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在党的作风建设上提出了“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目标任务,又具体要求:“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群众合法权益在内涵上,是指群众依法享有、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的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两个部分,其中权利是群众权益的根本属性,利益是群众权益的物质基础。群众合法权益在种类上,表现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在社会生活中又具体化为就业、医疗、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益问题。

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内化为执政理念

要确认人民群众权益的合法性、正当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我们工作的根本目标。第一,要树立依法执政观。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真正履行好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这一使命,就必须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依法执政。当公权力与民众发生冲突的时候,通过法治手段解决问题。在征地拆迁以及补偿中,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采取第三方介入,而不是政府部门单方面说了算,才能增强说服力和公信力。第二,要树立民众权利本位观。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要尊重群众私人利益。只有尽量保护每个个体的利益,让广大群众的利益得到保障,才能保护最大的公共利益。

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上议事日程

在行动上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上议事日程。基层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守纪律的高度抓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第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惠民政策。重视解决好贫困地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和弱势群众的生产生活突出问题,使改革发展的成果尽可能惠及广大群众。在经济适用房分配、特困优抚对象确定等问题上,基层领导干部要处以公心、雪中送炭。第二,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认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把可能影响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决策之前。第三,不搞扰民、伤民、害民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一些官员“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上级不注意”,于是把心思花在“表演”上,把精力用在“造势”上,不顾群众死活,不惜耗资巨大,作秀浮夸、沽名钓誉,最终损害群众利益,更易助长歪风、滋生腐败。必须通过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来规避,必须通过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来矫正,也必须通过发挥职能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功能来制约。第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教育领域要治理办学乱收费,解决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医疗领域要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解决看病难;国土资源领域要纠正在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劳务领域要治理施工单位拖欠建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国资领域要纠正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领导和管理人员侵占国家、集体利益和侵害职工群众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安全生产领域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防止食品药品制假售假,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司法领域要防止司法人员执法不公、贪赃枉法、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问题,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等等。要使党风廉政建设成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一项最有说服力的民心工程。第五,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六条禁令”。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颁发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3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印发习近平同志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批示的通知》,提出党风廉政的六条禁令。八项规定、六条禁令从中央政治局做起,从领导干部做起,简化一切可以简化的待遇,担起一切应该承担的责任,才能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真正赢得群众信任和拥护,以优良作风把人民紧紧凝聚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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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艳红]
标签: 官员   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