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问:怎么评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业绩?
加强考核力度 扩大员工评价权重
《规定》重点明确了考核评价,并要求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过去,事业单位内部也有相关考核,但部分走过场,考核结果无用处,这些现象普遍存在。”在竹立家看来,此次新规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免职规定,措施明确且严厉,但是,考核规定的效果还需看执行力度。
竹立家说,这份规定中的考核评价要求能否真正在事业单位生效,还需看考核科学化、客观化的程度,“考核不能领导说了算,应该扩大员工评价的权重。”
九问:事业单位领导干不好怎么办?
明确监督约束和免职、辞职制度
根据《规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此外,《规定》明确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免职、辞职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相较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直以来,对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监管约束,缺乏较为明确详细的规章制度,监督机制较为松懈。”竹立家说,这份新规中对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监督约束的相关规定,可谓是近年来比较全面的一次。
在竹立家看来,包括选人用人、职业操守、廉洁自律、个人事项报告等,这些监督事项的提出,其实也是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和考核的具体标准。
十问:《规定》出台有何深远意义?
事业单位改革的“催化剂”
汪玉凯教授指出,跟领导人员有关的人事制度改革,是一切改革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在今年事业单位改革的关键节点,《规定》出台,相当于注入了“催化剂”,有助于解决去行政化等事业单位改革的难题。
人民日报评论文章指出,事业单位涉及民生方方面面,关乎人民幸福安康,关乎党的执政形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地方和行业实际,以《管理规定》为基本依据,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为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