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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的国际经验(2)

核心提示: 纵观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转变历程,资源环境的“倒逼”、可持续发展理念、低碳绿色发展方式、科技革命和制度安排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是实现由环境恶化到生态良好转变的基本条件。对我国来说,要实现跨行政区的生态环境共建共享,制度保障尤为重要

法律——为生态建设与环境治理保驾护航

制定了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1956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首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案——《清洁空气法》。在此基础上,又相继出台《污染控制法》(1974年)、《空气质量标准》(1989年)、《道路车辆监管法》(1991年)、《清洁空气法》(1993年修订)、《环境法》(1995年)、《污染预防和控制法案》(1999年)及《气候变化法案》(2008年)等一系列空气污染防控法案,以控制伦敦的大气污染。澳大利亚建立了十分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在联邦层次的环境保护立法有50多个,在州层次的法律法规多达百余个。

采取严格的治理模式。美国实行了严格的排污控制许可制度。欧盟要求其成员国2012年空气不达标的天数不能超过35天,不然将面临4.5亿美元的巨额罚款。澳大利亚环保执法十分严格,不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机构,只要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都要受到严肃查处。俄罗斯则将生态法律的精神贯彻到生态保险、生态认证、生态审计、生态鉴定、生态监测、生态监督、生态基金、生态税收、生态警察等各项制度中。

全民参与环境法律的制定与监督。澳大利亚政府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定,采取全民参与方式,面向社会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竞标,由中标者负责起草法律法规,并将草案散发给广大公民,广泛征求意见。日本注重培育公民的环保意识,将垃圾分类常识纳入日本学生义务教育的内容。如果企业对环保不负责任,消费者就会自发地抵制,其产品会被市场所淘汰。

(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京津冀蓝皮书副主编)

注:本文为北京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北京城市功能疏解与首都圈城镇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3JDCSD003)阶段性成果。

责编/刘建 张夏梦(见习) 美编/于珊

注:本文为《人民论坛》杂志原创文章,网络转载请为作者署名并注明“来源:《人民论坛》杂志”字样。书面转载请联系010-65363752或邮件至rmlt@rml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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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夏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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