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要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用法治来保障民族团结。党和国家对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进行的制度设计和规范,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推动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利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符合中国国情,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先进性。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法治化是关键。我们要牢牢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开创民族工作法治化的崭新局面。
【关键词】依法治国 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民族工作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064 【文献标识码】A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以法治为主题的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新形势下关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思考、新决策、新部署。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变,但为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新方向,开辟了新天地,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历史新阶段。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一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用法治来保障民族团结。这就表明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必须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加快民族工作法治化步伐。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必须把民族工作法治化作为重要内容。
我国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
对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来说,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关系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的大事,是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大事。90多年来,我们党始终重视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保证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早在成立初期,我们党就将解决民族问题纳入到新民主主义时期党的总任务之中。1931年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布苏维埃政府执行民族平等政策。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专门就新中国的民族政策作了4条原则规定,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确认了我国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之一,内容涵盖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事务,这是我国民族工作法治化轨道上的重要里程碑。1993年,国家颁布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使散居地区的民族工作也有法可依。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出台,填补了自治法配套行政法规的空白,有力地带动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截至2013年底,全国155个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自治条例139个、单行条例696个。一些民族地区还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对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64件。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有关规定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成功实践证明,党和国家对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进行的制度设计和规范,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推动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利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符合中国国情和民族地区实际,深受各族群众欢迎和拥护,在世界范围也具有先进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