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保障死刑案件问讯过程中
“律师在场权”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指出,“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排除非法证据的配套制度,比如法律援助制度、律师在场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禁止监所外提审等等,这就为侦查人员逃避非法取证的监管提供了空间,也增加了辩方调取相关证据的难度。”
正在征求意见的实施细则,将对“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的作用”进行规范。
接近最高法院的权威人士介绍,意见稿提出了关于死刑案件当中讯问律师在场权的问题。“我们在前期调研中也了解到在全国一些比较好的省份,不仅仅是死刑案件,甚至无期徒刑以上案件,包括浙江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讯问都必须有律师在场,这是笼统的律师在场权。”另一方面,针对特定场所的问讯,意见稿还提出看守所值班律师等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指出,“我个人认为防范冤假错案、防范刑讯逼供目前没有别的办法。我们到各国去(考察)就两个办法,一个是同步录像,一个是律师在场。”在他看来,律师在场能有效发挥“见证人”和“监督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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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推进时间表
据悉,佘祥林案件出现后,最高法院起草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由于当时对此问题未达成共识,文件没有出台。赵作海案件后,引发全社会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关注。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初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吸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主要内容,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供述证据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