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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新政红利要落到实处(4)

住房公积金为谁的住房“积金”

■ 巴恒星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有20多年的历史,虽经过不断完善,但近年来其中的一些制度性弊端日益暴露,受到多方指责,甚至一度引起存废之争。本次出台的几条新政恰好适应现实环境发展切中时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兴利去弊的功效,因此赢得不少人叫好。然而,在新时期背景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能只满足于局部修补,需要重新思考其功能定位——到底该为谁服务,其目标定位的核心是住房金融还是住房保障?

近年来,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导致不同阶层对住房的支付能力差别显著,存在住房问题的主要是低收入者。因此,如果住房公积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是一种解决住房问题的融资机制安排,那么其目标群体就应该是中高收入人群,因为缴存容易且运营风险低。早在2005年,人民银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提到,“住房公积金对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的效果不明显”。世行《中国2006年第三季度经济季报》认为中国住房公积金主要让高收入者受益。房价高、穷人贷不起、政府贴息都让高收入和较高收入者受益,有劫贫济富之嫌。

其实,虽然表面上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的贷款利率优惠适用于全体缴存人,但由于该制度并不保证缴存人具有购房能力,因此收入越高、资信越好的群体也就越有可能购房、越容易获得贷款。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强制性缴存原则,国家公权力介入就更加剧公平原则失衡。在此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就放大了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然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应是让其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障功能,首要目的在于解决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而非满足投资或投机性需求。可事实上,我国现阶段的住房公积金既无“保障功能”,亦非“社会福利”,其实际的制度效果恐怕会导致“多数人受损,少数人受益”的社会不公。

相反,如果住房公积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保障,那么其目标群体应是低收入群体,应该积极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融资服务。但同时,这将会导致缴存不足和运营风险过大,使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运营机制与此目标定位产生内在冲突。对此,只要通过政策设计将住房公积金从“普惠”转向“特惠”,集中力量为需要通过公共部门来帮助解决住房问题的那些人,为他们提供好融资服务,就能在“雪中送炭”中克服掉这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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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