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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让农民进退有路 资源倾斜小城市(3)

中小城市吸引力应增强

公共资源的“增量”部分应优先向中小城市倾斜

人往高处走。特大城市机会多、选择多,很多人都想往里扎;但另一方面,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确有现实必要性。特大城市成为此次户改的焦点、难点所在。

从长远来说,增强中小城市吸引力,方能为特大城市分流减压。然而,从落户意愿看,时下中小城市的魅力却稍显不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3年的相关研究显示,农民工流动人口68%愿意落户大城市,32%愿意落户中小城市。

“就业机会少、收入低、发展空间小,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差,特别是文化资源匮乏。” 林杰道出了不愿回老家县城安家立业的理由。

如何提升中小城市的吸引力?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介绍,下一步要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的要求,改善中小城市的交通条件;加强市政基础建设,引导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配置向中小城市倾斜;同时夯实产业发展基础,鼓励引导产业项目,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中小城市布局,中小城市要依托自身优势,积极发展特色产业。

张车伟认为,公共资源的“存量”改变不易,而“增量”部分应优先向中小城市倾斜,同时将大城市资源向中小城市转移和扩散也是重要途径,比如政府可以通过引导优质教育院校和医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改善中小城市的公共资源配置。

何宇鹏表示,要通过加大转移支付等方式,进一步缩小不同城镇及城乡间发展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全域均等化,这样劳动力才能低成本、更自由地流动,从而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为强劲的动力和红利。

延伸阅读

户籍制度改革沿革

1958年,我国颁布《户口登记条例》,在当时对控制城镇人口数量,缓解城市承受压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申请到集镇(指县以下集镇,不含城关镇)务工、经商、服务的农民和家属,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发给《自理粮户口簿》。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做到来人登记,走人注销;暂住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十六周岁以上人口,须申领《暂住证》。

1993年6月,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草拟了《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定》,对当时的户籍制度进行了力度较大的改革。

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06年10月,公安部门进一步努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本次户籍制度深化改革的重点是拟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同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的限制。

2014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记者 顾仲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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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