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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乡镇政府责任担当(2)

乡镇政府担当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责任的对策分析

从乡镇政府责任的角度讲,保证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关键在于乡镇政府实现从管制型到服务型政府的真正转变,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并处理好农村公共产品投入的优先权问题。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的公共财力仍十分有限,公共投入不可能在多个方面同时实施。制定一个合理的符合实际情况的投入顺序,对于有限的资源来说必要且迫切,不可本末倒置。②因公共产品有生活必需品、生产消耗品、奢侈品之分,因而对其的投入也必有一个优先程度之分。在充分尊重大多数农民的偏好下,对于保证基本民生需要的公共卫生、基础教育、养老保障等公共产品应放置于第一顺位,对一些发展性的公共产品如职业院校、健身中心等要适度供给,而对于享乐性的公共产品在一定时期内禁止提供。只有如此,才能最大的发挥有限资源的价值,满足农民的公共产品需求。

完善经济管理职能,拓展公共产品供给资金筹集渠道,形成多元化的供给主体。广大农村地区发展的潜力无穷,要重新审视和充分调整乡镇政府的基本经济功能—生产性功能。通过对民办私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减免税收和给予信贷优惠等政策,调动其加入到公共产品的生产中来。积极争取社会精英人士(企业家、慈善家)对本地的社会性无偿捐助,投资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农村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通过其影响力在更广范围内筹集资金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生产性投入。乡镇政府应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公共产品供给谋求更多的资金。在农村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做到政府提供与生产适度分离,通过发动企业或个人参与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来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数量。如在农村科技推广、科技培训以及农村医疗卫生等方面适当引入民间资本,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乡镇政府供给的不足,而且直接促进着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更让农民依靠自身的力量满足了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杜绝腐败。乡镇政府的这种公共权力,极易被掌权者扭曲,变成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损害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权利的边界,不仅包括定义这一边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包括每一位官员思想上和行为上的自觉遵守。乡镇干部的“经济人”本性以及自身素质的个体差异,极易滋生腐败。腐败会扭曲政策,损害农民利益,会被作为成本纳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项目成本之中,降低项目质量的同时,造成国家和农村资源的浪费,损害农民利益。乡镇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拒绝腐败,清正廉洁。乡镇政府要定期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反腐倡廉”的教育活动,在思想层面上强化廉洁奉公意识,同时要建立一套强有力的反腐打击制度,一旦腐败,决不轻饶。

构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乡镇政府民主监督机制。乡镇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错位”、“失位”现象很大程度上在于供给过程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与此同时,公共产品供给的对象—农民既没有对公共产品供给类型、数量的发言权,也没有对乡镇政府这一供给主体行为的监督权。要建立有效的乡镇民主监督机制,积极培育农民的现代公民意识和民主参政意识,引导和鼓励农民参与到农村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来。通过完善农民自治制度,鼓励支持农民成立自治组织。建立广泛的农民表达参与机制,使农民充分表达对公共产品的诉求。实现群众监督的途径多样化,使公共资源的分配和使用都在农民的监督之下,确保乡镇政府的各项工作在公开透明中展开。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①曲延春:“农村公共产品中的政府责任担当:基于扩大内需视角”,《农村经济问题》(月刊),2012年第3期,第65页。

②宋慧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下的乡镇政府职能解析”,《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第97页。

责编/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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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供给   乡镇   农村   政府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