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间接选举的层次。选举法总则中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市(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级及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样“属于每个选民的那份国家权力需要经过4次转手,其中包括3次再委托,才能到达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种‘长线’委托的民意能否忠实地体现基层选民的本初意愿是值得怀疑的”②。
选举结果权威性有待加强。一方面表现在选举结果有缺少合法性基础的危险。北京大学宁骚教授指出:“体现公民授权体制的选举民主在我国是不发达的。由于实行‘党管干部’这一根本原则,实质上主要由选民以外的相关主体来决定选举结果。”③这就不能保证选举结果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表现在变更选举结果的随意性上。也是因为“党管干部”的原则,选举出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必经过选民或人大代表而被变更领导岗位、提拔、免职,等等。
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实现形式,作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政治协商基本能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但作为全社会各领域的协商民主却存在较大的制度缺陷,即协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缺失,表现在协商的主体、客体、程序、结果的处理等方面缺乏依据和规范。哪些内容需要或必须协商,谁参与协商,协商的程序是什么,协商的结果怎么处理,等等,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范和制度。
自治民主作为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既有选举民主又有协商民主。基层的选举民主多采用直接差额竞选的形式,避免了高层选举民主的部分弊端。基层协商民主存在的弊端与一般的协商民主相同。当然,基层自治民主更强调的是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落脚点是“自治”。从这一视角出发,自治民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民对公共事务不够热心。二是基层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机构的关系在实践层面上理不清,影响了自治民主的实现。三是实现自治民主的经济支撑薄弱,人才资源匮乏。
创新人民民主实现形式的思路与方法
实现人民民主任重道远,无论是创造实现人民民主的经济、社会条件,培育公民社会的民主文化和公共精神,还是转变“替民做主”、“为民做主”的传统观念等都需要一个过程。但这都不能成为我们停滞不前的理由。现阶段,完善和创新人民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至关重要。
要进一步完善选举民主。针对选举民主存在的缺陷,有的是短期内难以改变的,例如实行大规模直接民主选举以避免间接选举层次过多的问题。现阶段在我国实行大规模直接民主选举的条件还不成熟,而且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大国,社会矛盾、民族矛盾、宗教矛盾等在短期内难以消除,若不顾国情而大规模推进选举民主,将会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但是,有的缺陷现阶段是能够改进的。一是继续完善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二是普遍实现差额竞选,三是保证选举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要制定协商民主的基本制度架构,增强其刚性。除政协会议的民主协商外,与选举民主相比较,协商民主最大的问题是基本制度都还不健全。协商的内容、程序、参加人员等也还需要临时协商,协商结果的使用也不确定。相对于选举民主的刚性,协商民主是柔性民主。要促进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起基本的制度架构,使柔性民主刚性化。当然,这是非常艰巨的任务,好在我们有民主协商的实践经验和传统。
要创造有利于基层自治民主发展的制度环境,更好地支撑基层自治民主的发展。国家一方面要制定政策加大对基层自治组织运转资金的支持,解决其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要用制度解决国家与基层自治组织的权力边界问题,不使其在实践上成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
(作者为山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②③转引自邱家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技术路线的沿革及协同”,《人大研究》,2008年第3期。
责编/张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