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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启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新征程

核心提示: 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是西方化,而是在始终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指导之下,在社会体制与社会建设层面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本报告尝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对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进行顶层设计,构建一个由“理念—体系—机制—能力”构成的整体性理论与政策框架,实现社会主义人民社会。着眼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是一个亟需认真对待的复杂性治理问题,并不能期待一蹴而就,具体体制机制设计需要在顶层设计与治理实践的互动中不断探索、完善。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是对新时代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现代化新征程的总体要求。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之后提出的新命题,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相伴随,我国社会治理的理念在逐步明晰,实践在不断探索,体系在日益完善,为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支撑。但是,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仍然非常突出,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社会治理方式过于僵化,导致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在局部地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十三五”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社会治理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在新常态条件下通过全面社会治理创新来实现社会系统的现代化改造,从而内在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于概念界定和时代意义

新的时代肩负新的使命,新的使命呼唤新的担当。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建设。

概念界定。社会治理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包括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实质就是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建设中,最终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形成“国家—市场—社会—公民”之间有机良性互动的多元共治格局,充分实现社会主义人民社会。社会治理尽管与社会管理只是一字之差,但体现的却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其实质上是对国家与社会关系认识的不同,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指明了路径。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社会治理体系不断优化、治理能力不断提升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过程,要求理念、价值、制度相互融合和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应该包括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科学化、治理过程法治化和治理机制规范化四个方面。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构成要素,而法治建设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突破口。

时代意义。第一,社会治理面临新挑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发展越好,人民群众的要求也会随之提高。当前我国社会治理领域中,社会整体结构、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问题情境呈现出较强的非均衡性特征,使得社会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累积,严重阻碍着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步伐。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是一项崭新的制度设计与实践过程,核心议题是如何将传统治道与现代性发展结果相结合,从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体系。

第二,社会治理进入新常态。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社会治理也呈现阶段性的历史新变化。当前我国社会治理领域呈现八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是更加重视权利保护;二是更加重视依法治理;三是更加重视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四是更加重视基层治理;五是更加重视互联网治理;六是更加重视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七是更加重视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八是更加重视社会治理人才培养。

第三,社会治理实现新要求。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对各方面的工作要求自然会进一步提高。当前我国不失时机地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社会治理现代化既是社会管理理念与治理方式的重要升级,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还是增强社会活力、实现社会善治的必然选择。建设社会主义善治社会需要我们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关于中国社会治理水平的总体评价

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旨在全面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因此离不开对社会治理水平的准确测量和科学判断。

总体水平和变化趋势。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总指数从2002年最低点的0.39逐年上升到2014年最高点的0.73,增长了87.2%。总体来看,2002~2014年,我国社会治理水平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是2002~2009年的缓慢增长阶段,二是2009~2012年的稳步增长阶段,三是2012年以来的显著加速增长阶段。

从原因上看,受2009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一些波动,政府财政收入增幅出现下滑,同时稳增长、调结构和保就业的压力陡增,导致政府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受到限制,社会治理现代化总指数上涨势头在2009年出现停滞甚至中断。2012年以来,本届政府加大对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视程度,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数出现了一个加速增长的过程。2002~2014年,公民参与、社会法制、社会公正、行政效率的指数低于这一时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平均水平,而社会稳定和公共服务的指数明显高于同时期的社会治理平均水平。

从综合比较来看,2002~2009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强劲,年均增长率达到10.8%,但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数的增长较慢。2012~2014年,虽然年均经济增长率仅为7.6%,但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数的增长较快。由此可见,经济增速与社会治理水平提升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当经济增速下降时,也可以通过加强管理、规范制度、提高治理效率等方法,来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水平。

结构指标分析。从总体趋势看,2002~2014年维度指标变化趋势明显,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数在开始时得分较低,然后逐渐上升。2009年以后,维度指标的上升和下降趋势更加明显,表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复杂化。这一方面是因为党和政府的重视程度增加,社会保护体系逐渐健全,带动了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快速增加;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使得社会治理的公平性有所降低,与此同时,劳资矛盾逐渐增加,社会稳定指数和行政效率指数的增速开始下降,限制了社会治理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从内部比较看,当前我国社会稳定指数和公共服务指数较高,而公民参与指数、行政效率指数和社会公正指数都比较低。这需要在继续改善社会法制、政务公开和公共服务指数的同时,注意平衡社会治理现代化各个方面的因素,应该在改善社会治理环境、社会治理状况、社会冲突方面投入更多,尤其是要增加公民参与、社会公正和行政效率方面的重视程度,以更快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整体水平。

从测算结果来看,我国的社会治理现代化维度之间还存在高低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需借助必要的调节手段来平衡各方面的发展,才能有效保证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快速提高。总之,构成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标体系的7个维度是相辅相成的,需要协调发展和同步提高才能使社会治理现代化得到快速提升。

关于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框架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凡是系统优化都离不开一个科学的总体框架。社会治理现代化总体框架的构建,必须考虑历史和现代的联系,必须考虑继承和发展的关系,必须考虑先进性和可持续性的关系。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起,中央文件中用“社会治理”的概念取代了以往的“社会管理”概念,表达了在社会领域全面推进国家与社会、政府与非政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之间合作共治的基本理念。一方面,我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绝对不是西方化,也不是自由化,而是基于对新常态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全新治理需求的回应,对中国传统“政社不分”的社会体制以及相应社会管理制度的一种现代化改造,从而实现与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的结构性耦合。另一方面,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新时代在社会体制和社会建设层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也不用推倒重来,完全没有这个必要。因此,社会治理现代化本质上是在毫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前提下,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方式由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内在需求驱动下的演进升级,而非社会治理制度变革的“休克疗法”。

对于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顶层设计,在根本上要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要求相适应。目前主要涉及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社会治理理念的现代化,即在价值理念上如何理解“何为现代社会”,以及以何种价值理念支撑当代中国推进现代社会建设并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第二个层面是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即在社会体制上如何看待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并以此规范执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不同主体的定位建构及其主体间的相互关系?第三个层面是治理机制的现代化,即如何在具体机制设计上支撑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能够有效地运转起来?如何实现政府、社会组织和居民等主体之间在社会治理领域中的合作共治?第四个层面是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即治理主体为贯彻践行现代社会治理理念,以及保障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和机制有效运转,应具备哪些基础性能力?从而为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构建一个由“理念—体系—机制—能力”构成的整体性理论与政策框架。

根据与国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目标相一致的原则,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目标也分为两个重要的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2018~2035年,即到长征胜利一百年前夕,我们要基本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象有所改善,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的高度,人民生活更为宽裕,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第二阶段是2035~2050年,即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我们要全面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社会文明全面提升,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象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形成,中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中华民族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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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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