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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为基层干部“减负降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切实解决好责任重、压力大等问题,是做好基层工作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强化顶层设计,采取多种措施,减少基层干部不合理的压力负担,进一步激发广大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应从五个方面着手。

规范对基层工作的指导,为依法有序服务群众营造良好环境。一是优化考核方式方法。紧密结合实际,减少考核内容、创新考核办法,改变“材料一摞、制度一墙”的考核方法,提高考核的精准度。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验收等活动,压缩面向基层的各类会议、台账、材料、报表等,为基层“减负降压”。二是慎用“一票否决”。中办和国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统筹规范针对乡镇的评比表彰、示范创建等活动,未经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不得对乡镇设置“一票否决”事项。可考虑除国家设立的“一票否决”事项外,省及以下各级不再设立“一票否决”事项。三是明晰“属地管理”适用范围。特别是对违法建设拆除、交通安全管理等没有行政执法权限的工作,不能因“属地管理”而一概追究责任,切实改变乡镇(街道)因“属地管理”而承担无限责任和全能政府的现状。四是完善信访工作机制。改变以信访数量为主要指标的考核方式,对乡镇(街道)的信访考核要区分信访性质,突出考核重点信访人员的稳控情况和应由其负责的源头性矛盾上访。

建立权力清单、规范责任清单,完善与基层工作实际相匹配的权责体系。一是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县以上党委、政府要依据中办和国办联合下发的《意见》,着眼依法用权、依法行政,按照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制定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的具体办法,强化其服务功能。县级政府要依法制定乡镇政府权力清单,赋予并明确乡镇(街道)与其服务范围相匹配的职权。二是规范责任清单。建议从省级层面对当前乡镇(街道)承担的各项职责进行全面梳理,尽快制定责任清单,划定责任边界,规范责任事项,对清单之外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乡镇(街道)只承担协调配合等工作。三是进一步完善协调配合机制。探索建立乡镇(街道)与上级部门的协作机制,特别是对国土、文化、教育、财政、治安、司法等与县级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事务,扩大乡镇(街道)对这些站所的考核意见和人事任免建议权,增强管理协调力度。

健全保障和激励机制,改善基层干部工作生活条件。一是强化经费保障。应规范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方式,科学测算基本支出综合定额标准,加强对基层政府转移支付力度,以基层辖区内服务人口数量为参照,增强对财政困难乡镇(街道)的经费保障力度,解决“无钱办事”的问题;对乡镇(街道)历史遗留债务,要专题研究,制定政策,逐步化解;进一步降低惠民政策和项目所要求的乡镇(街道)资金配套比例,缓解因惠民工程而产生的财政压力,防止产生新的政府债务。二是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建议从省级层面出台制度规范,进一步提高乡镇补贴标准和逐年增长额度;允许乡镇(街道)根据工作岗位差异,合理发放一定的加班费、误餐补贴、体检费等生活补助;探索实行乡镇(街道)绩效奖励,按岗位定薪、凭业绩取酬,使同级别干部收入高于县市(区)直部门干部,增强乡镇工作的吸引力。三是完善车改配套政策。建议对乡镇(街道)车改后用车情况进行全面摸底,适当增加乡镇(街道)公车编制,支持地方提高公务交通补贴统筹比例,鼓励按照实际承担工作岗位来核定乡镇(街道)基层工作人员补贴标准;尽快出台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早落实事业人员公车补助。

建立符合乡镇(街道)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拓宽乡镇(街道)干部发展空间。一是完善乡镇(街道)公务员考录和使用政策。建议增加乡镇(街道)公务员招考人数,并设定村镇规划、社会管理、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专业人才比例,改善干部“青黄不接”和专业人才匮乏的状况,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严格落实最低服务年限规定,严控上级单位借调乡镇(街道)公务员,保持干部队伍稳定。允许涉农街道享受与乡镇相同的人事政策,设置一定比例的科级非领导职务。二是破解事业编干部身份限制。针对事业编干部占主体和成份复杂的实际,建议按照循序渐进、统筹安排、分类解决的思路,逐步打破事业和行政之间的壁垒,缓解事业身份人员晋升“一入职就看到天花板”的问题。加大落实职务与职级并行力度,允许各地根据乡镇(街道)人员构成实际,合理调配行政、事业领导岗位职数。三是加大乡镇(街道)干部交流力度。建立健全干部交流使用机制,让边远乡镇(街道)年龄大、贡献大的干部有机会到县直单位或县城周边乡镇工作;鼓励县直单位和县城周边乡镇年轻干部到边远乡镇经受锻炼、提高能力。四是大力提升乡镇(街道)干部素质。建立完善乡镇(街道)干部培训制度,将乡镇(街道)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充分发挥党校等阵地优势,定期组织乡镇(街道)干部开展专题培训,切实增强镇(街)干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的能力。

加快研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勇于担当、干事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一是树立“敢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导向。二是明确界定容错免责的具体范围。只要符合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出于公心、主动避害等容错免责条件的,都要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处理或免责。三是实行纠错整改制度。在对基层干部作出容错免责认定的同时,针对其失误或错误启动纠错程序,督促限期整改,及时纠正基层干部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失误和过失。

(作者系中央党校厅局班学员、山东省委政策研究室巡视员)

[责任编辑:王驰]
标签: 基层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