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王克)
将于2015年11月30日开幕的巴黎气候大会,全称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11次缔约方大会”。《公约》于1992年达成,1994年生效,1995年召开第一次缔约方大会。《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并于2005年年底召开第一次缔约方大会。由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将于2020年到期,而各国在哥本哈根进程中的减排承诺目标也都是到2020年,因此,巴黎气候大会的一个最重要目标就是对2020年以后的全球气候体制和减排机制做出安排。
与会各国的讨论焦点与期待
中方政府官方对巴黎气候大会的期望是,希望能够达成全面、均衡、有力度的成果。截止到2015年11月24日,已经有149个国家和地区向联合国提交了国家自主贡献,涵盖了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以及绝大部分温室气体排放量。这些行动措施为巴黎气候大会的成功举行奠定了非常好的基础。但是巴黎气候大会能否成功,仍然取决于在几个焦点性问题的进展。
第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否以及以何种方式在巴黎气候大会的会议成果中得到体现。
第二,是否以及如何提出长期目标,包括是否将2度温升控制目标进一步提高到1.5摄氏度,是否在温升控制目标基础上进一步提出长期量化减排目标譬如2050年的减排目标,是否要确定长期资金和技术支持目标以及是否与长期减排目标建立联系,是否要提出长期适应气候变化目标。
第三,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自上向下”和“自下向上”的两种模式如何平衡。在这一轮多边气候协议谈判过程中,作为“自下向上”管理模式标志的“国家自主贡献”在2013年华沙气候大会应运而生,为大多数缔约方所接受,找到了破解气候谈判僵局的一个有效方式。但是“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有各国根据本国国情确定,面临力度不够的问题。
第四,“巴黎气候协议”中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各要素如何体现平衡原则,尤其是减缓之外的各项要素如何避免被弱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问题。发达国家在哥本哈根承诺的资金支持是否足额到位,是否进一步明确2020年后发达国家的出资规模特别是出资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以及落实具有资金支持的技术转让机制,也是谈判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气候外交”下,发达国家的担当
发达国家的气候责任问题,仍然是如何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问题。发达国家今天所享有的发达基础设施和丰富物质基础以及在全球所处的有利竞争地位和国际进程主导地位,是在其大量占用全球公共碳容量资源的基础上形成的。且发达国家还在全球化过程中通过投资、贸易和价值观、知识、技术的扩散在世界范围内向后起的发展中国家传播其所开创的传统高碳发展模式,实现了碳排放的转移。因此,保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坚持《公约》的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以下简称“共区”原则)和各自能力的原则,对于构建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并不过时,依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