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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深刻领会与准确把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读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是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于法有据的重要标志,将对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深刻领会

长期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实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分类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参照党政机关进行。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传统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各项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用人机制僵化等问题日益凸显。针对这一问题,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开始探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特别是近20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逐步推进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初步建立了以人员聘用制度为主要特征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现在国家颁布实施的《条例》,既是对以往改革经验的总结,也是全面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条例》贯彻了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方针,明确要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当前,要实施好《条例》,根本的是要深刻领会其基本精神。

体现事业单位特点,依法规范管理。事业单位是承担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履行的是政府赋予的公共服务职责。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既不同于公务员,也不同于企业职工,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职人员。从上述特征出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对于政府,需要更加灵活的管理制度。《条例》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和建设高素质事业发展队伍,明确了政府依法规范管理、事业单位依法自主用人、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突出了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激励约束和权益保障,充分体现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立法宗旨。

确立基本用人制度,转换用人机制。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聘用制度是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点的更为灵活的用人制度。《条例》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灵活管用”用人制度的精神,将聘用制度确立为事业单位基本用人制度,为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为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奠定了法规基础。

明确主体平等地位,依法建立人事关系。这次改革一个最大的变化是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了双方平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调动单位与工作人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按照《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享有实施具体人事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工作人员可以自主应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享有与应聘职位相应的待遇。这为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奠定了制度基础。

着眼深化改革,构建制度框架。目前我国有110多万个事业单位、3100多万工作人员,分布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行业差异明显,人员构成多样。《条例》根据上述特点,对各类事业单位普遍适用的人事管理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目的在于对管理的主要环节加以规范,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同时,考虑到深化行业体制和养老保险、收入分配等重点领域改革的需要,《条例》对有关管理制度只是作了原则规定,搭建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为深化改革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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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