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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应该被扔进历史“回收站”

近年来,针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的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争议一直不断。相关法律法规冲突、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容易滋生腐败等弊端,让收容教育制度遭到越来越多的非议。一些专家认为,在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已先后被废止的背景下,同属“法外之刑”的收容教育制度也应该顺应法治建设的大势,进入历史的“回收站”。

执行标准不一,多地已停止实施

收容教育制度是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提出,其中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彭新林认为,收容教育制度的诞生、适用有其现实背景和历史意义,特别是对卖淫嫖娼这类违法人员的矫治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加速、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弘扬、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收容教育制度的弊端和局限性日益明显,存在着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危机,废除收容教育是大势所趋。

半月谈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对收容教育制度执行标准不一,在北京等地执行比较普遍,而江西、安徽等多个省市已经停止实施。江西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张冬庆介绍,江西对于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理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即: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2006年3月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了收容教育这一处罚手段,因此江西省公安机关没有再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容教育。张冬庆介绍,卖淫组织者、牟利者是公安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若此类人员触犯刑法则按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嫖娼者、卖淫者的处罚,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即可。

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收容教育制度在各个省份实施情况差别较大,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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